安全员的职责与定位
扫描到手机查看 a>新安法对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安法对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安法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新安法二十三条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安全管理人员定位于职责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首先要对安全管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所谓安全管理就是人在生活及生产过程中,消除能导致伤害,发生疾病或死亡,造成设备或财产破损,以及危害环境的条件,从而实现生活及生产的目标。它是由四个方面要素组成:一是人;二是设备;三是作业环境;四是管理过程。在这四个要素中,人处于核心地位,没有“人”这个核心要素,就谈不上安全管理。
管理过程即安全管理规则,是实现安全生产必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活动过程的危害识别。即:所要进行的活动过程当中存在着哪些可能的危险、危害因素。
(2)活动过程的风险评价。即:各种可能的危险、危害因素,能造成多大的伤害,这种因素将造成多大损失,能否接受。
(3)针对不能接受的伤害,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保持良好的安全状态。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是生产过程中每个职工,它是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生产部门和职能部门、班组长和员工构成,并非是企业安全部门及安全员的责任。
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后,那么安全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将处于一种什么地位?
不管企业管理模式是否相同,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都是一样的,安全部门只是企业的安全专业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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