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02—2018 炼铁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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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满足GB/T33000的相关规定。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人建设项目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a)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b)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c)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
6、炼铁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 炼铁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b)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8、炼铁企业应根据GB6222的有关规定,配备煤气在线监测、防护设施,在煤气易聚集区域,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9、炼铁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炼铁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影响范围内。
12、炼铁企业应建立健全派遣劳动者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用工的安全管理,对被派造劳动者应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4、 炼铁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15、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挪动、拆除或移作他用。
16、炼铁企业应建立炉体烧穿、铁水跑漏、煤气中毒以及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GB/T 29639的相关规定,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17、炼铁企业生产检、维修作业外包的,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和安全交底,签订安全协议,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18、 炼铁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
19、进人涉及煤气、氮气等有毒有害气体设施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 GBZ/T205 的规定要求,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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