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丨“双重预防机制”纳入《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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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急君 2021-09-16 12:00  新安法 安全生产法 双重预防机制
为了更好地宣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本文从法理的角度点评《安全生产法》修改的积极意义,请执法人员从执法实践的角度对如何更好地推动相应修改条款的落实及企业需要做哪些准备加以阐释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法律化体现

双重预防机制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强调分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明确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该规定,未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则相关执法主体有权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可以据此追究其法律责任。


■ 张 静

2021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正式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在很多方面的修改完善可以说是与时俱进的,更符合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战略需求,使法律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国际化,而关于双重预防机制的法律规定便是亮点之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双重预防机制”纳入《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是党中央加强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法律化体现。2019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这次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将这一指导思想转化为法律的明文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应急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纳入《安全生产法》,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的问题比较突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使生产经营单位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全面评估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状况,并开展风险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建立不同的体系化的管控措施,定期、分级进行隐患排查。早发现,早治理,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水平,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现代国家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同时,《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的有关规定,从法律层面强调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系统化。现代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强调各主体之间的配合,强调各要素之间的协调化、系统化,从而实现预防风险、尽早发现风险并化解风险。双重预防机制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强调分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明确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切实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人力、财力、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性、系统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由此,《安全生产法》对于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此外,《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法律义务总是和法律责任相连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最易发现并避免隐患出现的主体。《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法定义务。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该规定,未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则相关执法主体有权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可以据此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可以逐步建立起全方位、高效率的安全生产防范和管控体系,大幅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几率。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



避免“认不清、想不到”隐患酿成事故

双重预防机制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两道“防火墙”,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核心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不能懈怠,要坚持“有法必依”,迅速构筑两道“防火墙”。同时,还需要政府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双重预防机制”刚刚起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能一罚了之,要坚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切实帮助企业不断提升落实能力。


■ 谷 林
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险源或各种危险有害因素都会带来安全风险,而隐患是风险管控失效后形成的缺陷或漏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事故治理全链条上的两个相邻的环节。
过去推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少隐患因“认不清、想不到”,未被及时发现和治理而酿成事故。针对“认不清、想不到”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国家提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就是将安全生产关口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安全风险管控。可以说,双重预防机制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两道“防火墙”,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核心内容。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的职责。对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的单位和负责人将实施处罚,涉及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的前提是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通用标准,再按照通用标准,由各行业监管部门分行业制定本行业“双重预防机制”规范,为企业完善内部安全防控治理体系、为政府部门依法依规执法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
尽管如此,生产经营单位也不能有丝毫懈怠,要坚持“有法必依”,迅速构筑两道“防火墙”。首先,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研究《安全生产法》,结合自身行业、工艺特点,研究相关行业安全标准,找出自身安全风险和隐患可能出现的范围和重点,针对性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制度,提出具体落实清单。具体来讲,就是围绕工艺特点,辨识危险源、排查风险点、对风险进行量化和质性评价提出并落实措施。在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其次,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还要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徒法不足以自行”。筑牢两道“防火墙”,还需要政府部门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是执法监督的重点之一。
执法人员要详细查看相关纸质和电子文书、记录,判断企业是否建立了“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并通过核对记录、与员工沟通等形式,判断其制度是否进入实际运作阶段,抑或只是“迎检”的废纸一叠。除了查阅资料,执法人员还要到现场进行验证,对照书面材料,对车间、仓库、罐区等重点部位进行核查,确认相关落实情况是否属实。对未落实的企业,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双重预防机制”刚刚起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能一罚了之,要坚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切实帮助企业不断提升落实能力。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文章内容来源于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作者: 应急君 2021-09-16 12:00  新安法 安全生产法 双重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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