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丨非法转让施工资质将受到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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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急君 2021-09-24 08:30  危险物品 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新安法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 矿山 施工资质 金属冶炼
为了更好地宣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本文从法理的角度点评《安全生产法》修改的积极意义,请执法人员从执法实践的角度对如何更好地推动相应修改条款的落实及企业需要做哪些准备加以阐释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打与资质不匹配生产行为

■ 丁 晶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增加了第三款。根据这一新规定,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及时识别并防控相关法律风险,确保合法生产。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把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看,生产经营单位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须承担比以往更加严厉的行政责任,比如第一百零三条除了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外,还明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从生产经营项目来看,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属于本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的重点监管对象。同时,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同时,按照《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危险物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等九类。现行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明确其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打击非法行为的类型来看,非法转让施工资质、非法转包分包、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属于本法第四十九条的重点监管对象。其中,施工资质是根据企业资产和人员技术素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匹配的,无论是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抑或其他形式使得其他单位从事与之不匹配的生产经营行为,均会对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这也是《安全生产法》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同时,该条法规的有效实施,亦有赖于监管部门对非法转包分包行为进行准确认定,进而开展针对性的监管执法。相信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定能有效促使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以案为鉴 以案促改

■ 徐宏书

《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专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提出安全管理和资质、承包、分包方面的工作提出要求,意义重大。

大量事故案例表明,工程建设领域因挂靠、租借资质、转包、非法分包情形“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比比皆是。而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相比一般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大、专业性强,还涉及很多监控、预警、防护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今年年初的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就发生在项目建设期间,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项目安全管理混乱,无资质、借用资质,甚至伪造资质承揽工程施工,以及存在“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等违法行为。

从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来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转让、出借资质等也有禁止性规定。再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对施工单位的资产、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总承包资质中涉及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工程,专业分包资质中涉及消防、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机电等。从实践看,承揽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的必须具备以上相应资质。

从行政执法实施角度来看,出借,挂靠资质,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对照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其中《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认定,如对转包,条目式地列举了9类行为,对违法分包列举了6类。法律责任上,《安全生产法》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与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一致。而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安全生产法》无相应的处罚条款,《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条例》有明确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应区分应用。

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建立信息共享、协调机制,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升监管协同水平。应急管理部门还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从设计审查、条件审查到竣工验收、试生产,重点是项目建设阶段的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调查工程类生产安全事故时,要严查建设项目许可、违法发承包行为,并予以坚决打击。要查处一批典型案例,突出执法刚性,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堵塞漏洞,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文章内容来源于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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