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安全培训之隐患排查系列培训

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隐患排查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或方案;
2.按计划或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对隐患排查结果进行汇总并登记后,进入隐患治理流程,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还需上报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并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流程治理。
基本概念
隐患
广义中的隐患就是在某个条件、事物以及事件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并且影响到个人或者他人安全利益的因素,它是一种潜藏着的因素,“隐”字体现了潜藏、隐蔽,而“患”字则体现了祸患,不好的状况。
事故隐患
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隐患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等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如检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一类是“违反”型隐患,另一类是由于某些因素而引起的三种现实表现。
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
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危险源
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危险源具备导致事故、事件的潜在能力。危险源的对象是根源、状态。根据能量意外释放论,根源为能量物质/载体,状态为能量物质/载体约束措施的缺陷。
危险源≠事故隐患,但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如果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都将最终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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