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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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环家 2021-11-02 16:00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2006]77 号)的要求, 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间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 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 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 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 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 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保护国积 momton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安装间距 installation spacing

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联动控制信号 control signal to start &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联动反馈信号 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联功触发信号 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联功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有关规定。 

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于动火灾报 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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