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扫描到手机查看 a>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区及其禁火范围内的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依据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本公司判定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灌区、桶区、库区、乳油生产装置区。
1.4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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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1.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设备检维修中的受限空间作业。
1.2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污水处理水池、厌氧塔、氧化槽、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3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4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依据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本公司判定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灌区、桶区、库区、乳油生产装置区。
1.5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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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来施工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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