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危险作业罪!牟平非法经营成品油窝点被查,2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烟台市各级多措并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协同联动,有效落实行刑衔接机制,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月14日,牟平区在黑加油站点联合整治行动中成功捣毁2处非法经营成品油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黑加油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多在路边、居民小区及厂矿大院等处私下交易,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抵制、共同监督、积极举报安全生产类似问题隐患,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
来源:山东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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