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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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司文 2022-04-27 10:30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为构建新时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要求,为构建新时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从2016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到2021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当前,我们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重点行业领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和复杂外部环境冲击等因素影响,新旧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一些因部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对提升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作用,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把坚持强化责任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在安全生产等领域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理清责任链条,提高履责效能。


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对当前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部门和行业监管的角度,进一步扣紧明责、履责、督责和问责的责任链条,督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真正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促进行业发展和实施有效安全监管两手抓、两手硬,着力解决好“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知责明责是前提和基础


“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履职的基本依据。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督促落实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相关监管部门仍然存在失管漏管、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今年3月24日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再次强调了“三个必须”,指出从实际工作看,仍有一些地方和行业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工作措施没有抓实抓到位。


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第三条,即“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其中明确提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这就是要求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梳理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并且由本级政府统一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职责法定化,进一步做到监管有依据、问责有出处,从根源上解决职责不清、边界模糊、履职不力的问题。


履职尽责是必然要求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以“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指导意见》中对于新产业新业态监管职责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也提出了“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等明确要求。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为进一步细化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根据相关职责规定和监管实际,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各地也进行了一系列有效探索,如黑龙江省安委会印发《黑龙江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厘清18个重点行业领域、12个新业态安全监管责任等。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传统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链条不断拉长,监管合力没有形成,薄弱环节逐步凸显。与此同时,一些新产业新业态迅速崛起,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新风险。比如,电动自行车涉及安全标准、源头生产、路面通行、停放充电、淘汰回收等多个环节,但尚未形成有效监管体系; 各地关于休闲渔业的安全规范标准缺失;我国电化学储能电站装机规模不断扩大,很多电站建在人口稠密地区,风险较大;还有一些景区的“网红”吊桥、玻璃栈道相继发生事故,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堵点。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第三条提出,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这就是为了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推动各方向前一步、主动担当履责。对于新产业新业态新风险,各地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确保新产业新业态纳入常态化监管。各部门都要树立全周期管理理念,强化部门间职责衔接,健全部门间联合督导检查、风险隐患联合防范整治、非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查处、行业准入联合审批把关等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各管一块、都管都不管等现象出现,导致安全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放管结合是有效手段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为优化营商环境,从简政放权入手,深化“放管服”改革,各类行政审批大幅压缩。李克强总理强调,对涉及安全生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领域和事项,我们一直是慎之又慎,强调要实行全覆盖严格监管,不能有任何松懈。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在“放管服”改革中,安全生产领域一些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要求进行了下放,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便利。但是,在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过程中,因责任大、风险高,存在放权“甩锅”情况。一些事项下放时未充分考虑基层承接能力,且准入门槛降低后,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甚至违法违规审批。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第三条提出,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这就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慎重考虑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取消后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加强调研,能下放的下放,不能下放的坚决不放,防止出现接不住、管不了的情况。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行政审批过程中降低安全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技术,实现精细精准管控。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提出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抓紧上报审批。为此,要落实《“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强评估论证,重点实施一批真正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推动标本兼治,实现本质安全。


督责问效是有力保障


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自机构改革以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在推动全国安全生产水平提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并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比如,国务院2021年首次对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推动各部门落实“三个必须”责任起到了重要作用;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均被提级调查,对加快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第三条提出,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这就是要求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进一步树立权威,认真履行好职责使命,特别是对跨部门、跨领域的安全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完善安委会办公室运行机制,创新综合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大检查、考核巡查和事故调查等,及时发现问题、找准问题、考核评价、推动整改,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真正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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