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市曝光两起违法案例,最高被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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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环家 2022-08-04 14:40  高处作业 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案例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和持假证上岗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25日,烟台市莱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内一在建工地正在搭建工棚,现场没有作业人员。执法人员遂调取近日工地周边监控视频,发现24日有2名工人曾在工棚屋顶进行焊接作业。经进一步核查,2名作业工人系外包施工队伍人员,均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同时,在对2人提供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1人(宋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属于伪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固定了相关证据,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拟对企业外包施工队伍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宋某某作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宋某某持假证上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宋某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案例二:未按操作规程查验进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22日,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回放,发现该企业未按照相应操作规程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发货“四必查”,对进厂承运危险化学品的鲁FCT***箱式货车及驾驶员相应资质进行查验。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固定了相关证据,对企业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整改指令书》,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福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企业已停产停业整顿。


以案促查


该起案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收发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资质或查验流于形式等问题。


福山区应急管理局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其他3家有化工原料储存的企业全部进行了监控录像回放巡查,共发现15辆不具备承运资质车辆,连同以上案件发现的鲁FCT***箱式货车全部移交福山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普法时间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 安环家 2022-08-04 14:40  高处作业 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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