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责险的发展现状和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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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超级管理员 2024-02-20 11:37  安责险 事故预防
我国安责险的发展现状和对策研究,供大家参阅!

安责险有助于企业降低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稳定经营,从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安责险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困境,从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监管机制、制定科学的保费定价模型、加强信息共享和透明度、明确保险责任界定标准、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风险减量活动、培养“保险+”安全生产行业相关人才等角度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安责险发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人口、资本、技术和服务汇集至城市,这一趋势不仅推动了城市经济蓬勃发展,也推进了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然而,这一过程也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生产安全事故的普遍性和高风险性使其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备受关注的问题,关注重点在于如何有效地进行风险预防和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连续二十年下降,从2003年的96.4万起下降到2022年的2.52万起,死亡人数从2003年的13.71万人下降到2022年的2.1万人(见图1)。值得注意的是,高危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占比较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每10万名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中有1.097人死于生产安全事故;百万吨煤矿产量中,死亡人数为0.054人。这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给社会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尤为突出的是,100%的特别重大事故、95%的重大事故和85%的较大事故都发生在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和机械制造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因此,亟需通过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市场化创新管理模式,以提高高危行业的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数据来源: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统计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

安责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2021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责险在强化事前风险预防、推动企业更加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轻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助于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状况。2023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鼓励保险公司把风险减量服务嵌入企业管理与生产流程中,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一揽子风险减量服务,构建风险减量服务新模式。然而,安责险在应急管理和保险业风险减量方面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应用。基于此,研究我国安责险的发展现状、发展困境以及相应对策,不仅有助于优化安责险制度、提升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概率,还有助于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利益,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 我国安责险发展现状

(一)安责险政策梳理

安责险是将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企业生产安全风险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问题的经济政策工具。近年来,我国安责险相关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确立了安责险制度。同年,在煤炭等采掘业领域,我国首次试点推行安全生产抵押金与保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逐步推动高危行业建立安责险制度。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各地政府纷纷细化相关政策,全面推动安责险制度实施。2010年,国家提出在高危行业推动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向安责险转换。2013年,烟花爆竹行业规定安责险必须实行全国统保,同时各行业逐渐推进安责险制度的实施。2014年,《安全生产法》出台,鼓励企业投保安责险,是安责险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2016年,国家提出了健全安责险制度的目标,同时取消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进一步推动安责险发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高危行业应强制投保安责险,标志着强制性的安责险试点工作启动,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向安责险制度转变。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确规定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责险,将安责险作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保险纳入法律。

(二)安责险发展特点在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指导下,我国安责险迅速发展,险种不断更新完善,并在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安责险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1.安责险是一种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政府通过强制要求八大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购买安责险,严格规范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可以更好地推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降低风险。且安责险不影响工伤保险赔付,能够与相关商业保险有效衔接。同时,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责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安责险产品和保险责任不断丰富完善。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和建筑业市场,拥有巨大的安责险市场潜力。在各级政府部门鼓励和支持下,随着保险科技发展,市场上涌现出多种创新的安责险产品,以满足特定行业和企业的需求。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保险公司研究开发了3374种安责险产品。从2020年8月到2023年6月,保险公司新增了1688种安责险产品。不断丰富的安责险产品满足了市场多样化需求,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更全面的风险管理工具。

3.安责险服务从“事后理赔”转向“事前预防”。2020年4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发布,提出安责险要充分发挥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助力我国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与传统保险事后损失的财务补偿功能不同,安责险可以提供以风险减量为目标的事故预防服务,减少事故发生风险

三、我国安责险发展困境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2018年我国颁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强制要求八大高危行业投保安责险,但该办法并未在安责险的产品设计、承保范围、责任限额等方面制定统一标准。由于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不同,有些省级保险公司制定了统一的安责险保险方案;有些省级保险公司则将这一责任委托给了地市分支机构,导致地级市和县级都存在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的安责险方案存在矛盾和不一致。同时,在安责险的监管过程中,涉及多个监管主体,存在行政监管多元化和不同部门职能重叠的问题。各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能归属于不同政府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原银保监会、交通运输部等监管主体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协调不足,安责险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监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二)保险费率厘定难度大

作为一种经济杠杆,保险费率不仅具有调节保险市场供需的功能,还会对投保单位和保险机构的投保、承保积极性产生影响,是安责险市场机制的关键要素。由于我国的安责险制度相对较晚启动,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历史数据积累相对不足,保险机构难以获取企业以往生产安全事故的详细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方面数据,这使得保费定价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了安责险市场的发展。以沿海地区企业为例,可能同时涉及海上运输、堆场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且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等因素也各不相同。因此,保险公司需要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设计合理的保费,保费厘定难度大。

(三)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安责险的有效运作需要充分的信息共享和公开的透明度。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存在冲突,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形。具体来说,企业可能倾向于隐瞒其内部的安全问题,保险公司则难以获取准确的安全生产情况和风险管理措施,这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难以精确评估风险,增加了损失的不确定性。为了降低风险和维持盈利能力,保险公司可能采取增加自留额等方式来降低风险,这导致企业在购买安责险时可能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难以应对高额的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难以明确界定

安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广,涉及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多个方面。因此,确定保险责任的标准和方法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以煤矿企业事故为例,相关责任范围涵盖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场所环境、员工行为质量等多个方面。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难以明确判断自身的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导致在遭受安全事故损失时,难以准确确定内部责任分摊的比例,从而加剧了企业内部的信任危机。

(五)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不足

保险业未全面展开全国范围的宣传推广工作,导致企业对安责险了解不足。此外,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对政策和资源支持方面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未充分关注安责险制度的推广和发展,并未制定相关的保险政策,使企业难以充分利用安责险的优势,未能从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中受益。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过度依赖政府来推广安责险产品,缺乏探索安责险市场的积极性。此外,企业普遍认为,安责险的宣传和推广任务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政府机构承担,宣传推广不足。

(六)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挑战是缺乏具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才,从事风险评估、承保和理赔等工作。由于安责险制度较为新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积累尚不足,尽管保险公司拥有技术方面的优势,但员工缺乏安全生产相关的综合素养,可能在创新和完善安责险产品方面面临一定的挑战。

四、促进我国安责险高质量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监管机制

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应协同制定一致的安责险标准和监管规范,明确产品设计、承保范围和责任限额等要求,确保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为此,政府可以借鉴机动车辆保险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模式,将安责险划分为强制险和商业险。首先,应根据地区差异性制定强制安责险实施方案,鼓励投保单位自主选择地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和质量进行投保。其次,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求自主购买商业安责险,以弥补强制安责险未覆盖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赔偿责任。

(二)制定科学的保费定价模型

相关高危生产行业与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行业属性、安全管理水平和历史事故记录等因素,确保客观准确的保费定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对保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有重要的优化和改进作用,是一种依托新技术且更加精细化的风险管理辅助工具。保险公司可利用这些数字技术分析客户的交易和在线行为,寻找潜在数据模式,从而细化客户分类,改善精算定价模型,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浮动和差异定价机制。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与企业建立长期伙伴关系,共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保险风险和成本。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投保企业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多个参与方,应建立紧密协调的联动机制。该机制通过多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各方的互相依存和相互制约,确保透明度,并保持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互利共赢。同时,建立安责险信息平台,促进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有关保险标的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加强保险公司之间有关事故风险等级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最后,通过社会监督方式,确保保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受到监管和约束。

(四)明确保险责任界定标准

政府可通过完善法律的形式,明确保险责任标准与要求,确保责任范围清晰明了,减少安责险责任界定争议。保险公司在制定安责险合同时应明确各类责任的保险范围索赔条件和赔偿范围,遵守如实告知义务,以确保双方权益。设立专业仲裁机构或专家组织,处理索赔争议,确保保险责任明确和公平。

(五)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风险减量活动

政府和监管部门应鼓励保险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和安全咨询服务,包括风险评估和培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险公司可采取创新教育方式,如知识竞赛、安全案例分析和宣传视频制作,提升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这将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支持。同时,服务可融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全面管理风险,增强安责险的有效性。

(六)培养“保险+”安全生产行业相关人才

保险机构可联合高校、相关生产部门、政府部门等,加强安责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培养从事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以及精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通过与学校合作,开展校企联合培养模式,设计涵盖保险、安全技术、法律等多领域的课程内容,确保学生系统了解技术风险,具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此外,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预防技术知识,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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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stats.gov.cn/s:/zxtb/202302/t20230228_1919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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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佳美.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多元协作研究[J].经营与管理,2023(5):81-86.


注:本文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就业研究:理论机制、风险评估与政策优化”(编号:2023A151501183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3年度青年项目“共同富裕下数字化转型驱动广东省农民工收入增长的理论机制与政策优化研究”(编号:GD23YY)1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积极老龄化视角下农村老年人健康不平等消解机制及政策优化研究”(编号:21CSH011);2023年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测度与动力机制研究”(编号:S202311540015)研究成果。


来源:《广东保险》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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