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培训问题,直面形式主义!山东敢为天下先之后,还有谁有勇气敢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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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08-24 17:00  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
山东省安委会提出,将用一年左右时间,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全员持证上岗。文件一出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反映出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文章针对此文件背后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据媒体报道,山东省安委会近日提出,将用一年左右时间,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具体要求如下:

山东

非煤矿山企业争取1年左右时间实现以下目标:全省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新员工、转岗换岗及离岗3个月再上岗员工培训合格率为100%;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覆盖率和合格率达到100%。

这个文件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广大媒体的大力赞扬,主要在于山东省明确的这几个100%的高标准和严要求!

对此,我在同样的感觉之外,却还有一种淡淡的悲哀,这种悲哀可能是我们安全人才会有的:这几个广受好评的100%,其实全部是安全生产的法定要求。要注意,这是法定要求,而非有些媒体所认为的“高要求”!换句话说,在我们一直以来的法律法规中,作为高危行业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其“三项岗位人员”(即上述文件要求中的前三类人员),以及新员工、转岗换岗、全员的年度安全培训等,这原本都是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具体规定见以下我们所耳熟能详的原安监总局“三号令”中的相关规定:

培训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同时,按照“三号令”的规定,对于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执法和处罚;如果存在不履行的情况和问题,可以直接据此进行行政执法和处罚了!其具体罚则如下: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综上所述,对于山东省的这个文件及其规定,有如下几点感觉和认识:

首先,自然是要为山东省直面和正视问题,不回避不掩饰问题的态度大大的点赞。毕竟,只有客观、如实的认识问题,才有可能解决问题。这是一切工作好转的前提。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年初的连续两起金矿事故之后,山东省对非煤矿山安全领域的治理和整顿在持续深入中,为此甚至“自曝家丑”也在所不惜!

其二,山东省提出的这个目标,其实暴露了另一个层面的问题,那就是我们不能想当然地以为,政策要求了就落实了,文件规定了就是做到了,哪怕这些政策、文件是源自严肃的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也许并非是我们所想象中的那么罕见,还是要客观看待、勇于面对。山东如此,其他省市也难言例外!

其三,面对已经提出了十几年的“三号令”,面对作为一直以来安全生产执法重点之一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问题,竟然都一直没有落实好,一直存在严重的问题,那么其他工作呢?其他类似的准入或检测检验问题呢?比如安全投入的落实?特殊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再扩大一下范围,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真实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客观性?双重预防体系(尽管我个人一直坚持“双重预防”是“机制”,而非“体系”,但山东省一直这么叫,就暂且从其习惯吧)的落实情况等,又是否属实和客观呢?类似于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到底做的怎么样呢?尽管我们并无必要去逐一质疑,但通过山东省安全培训这个情况的披露,对安全生产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或以同样的客观负责态度去审视和评估,其实还是很有必要的

其四,对于山东省的这种自我“揭短”和自我加压的勇气和勇敢,尽管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但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却并非是要去批评,反而是一种肯定和敬佩!但同时,我们又难免产生另外一种想法,那就是,在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山东省所独有的吗?在其他省市是否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呢?如果同样存在,又是否敢于像山东一样去面对和正视呢?

最近一直在学习党史,在看到山东省这个文件时,我脑海中马上想到了在《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中的一篇文章。这篇1953年的文章中涉及的一个文件,便与山东省有关,其性质也与现在这个文件类似,所以令我印象深刻。该文件是毛主席亲自撰稿、于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以中央名义刊印的:《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其中提到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问题,便是源自当时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纪检委的一个报告。在收到报告后,毛主席非常重视,并亲自起草了这个文件,以中央名义进行了下发和工作的安排。

同样的思路,对于此次山东省安委会主动暴露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问题,我们的其他省市是否也应该按照毛主席当年的批示一样,展开一次自我调查和反思呢?认真反思我们的工作中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并认真研究和提出一个明确的解决期限呢?

在建党百年的历史节点,正在进行的轰轰烈烈的学党史活动中,我们不能仅限于简单的了解党史,更要把百年党史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要求,与当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从而明确问题的性质,找到解决的思路。只有这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去分析和面对,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去研究和解决,我们的安全生产基础才可能更加坚实,我们的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才可能更好更快的实现!

文章来源于王老师说安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者: 王志勇 2021-08-24 17:00  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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