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预防怎么干,学习山东新典范!点赞山东双控新指南:新思路、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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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08-24 15:30  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管理 风险管控
今天看到山东一个关于双重预防细则的新文件,就让我有些兴奋,不由自主地为山东省应急厅的新思路大大点赞。在我看来,这个文件便是双重预防机制思路调整和建设优化的充分表现。

曾经有人给我留言,说王老师怎么老对山东的安全生产工作挑刺和批评呢?这其实是一种误会。首先我本身就是山东人,怎么会看不惯自小长大的老家呢?其次,老是看着山东,是因为山东的安全管理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摸着石头过河,先行先试,难免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再次,即便是有批评,也是出于“爱之深、责之切”,希望我们山东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做的更好,为我们山东的经济社会更好发展保驾护航。

闲话少说,今天看到山东一个关于双重预防细则的新文件,就让我有些兴奋,不由自主地为山东省应急厅的新思路大大点赞

双预防通知

众所周知,在全国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中,山东省走在了前列,做了先行先试的试验田,并成为全国各地学习的榜样,双控的山东模式也在各地被广泛学习和借鉴。但平心而论,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方面,做得最早但做的并不是最好的,过程过于复杂、企业难以接受和落实、形式主义严重、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关系不清等问题,始终困扰着广大企业和监管部门,其效果也自然大受影响。对于这些问题,监管部门其实也很清楚,所以自双控推进以来,山东省应急厅就一直在进行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工作;在我看来,这个文件便是双重预防机制思路调整和建设优化的充分表现。

在对这个文件仔细学习以后,几点看法简述如下:

一、文件中体现的双控机制亮点及推进新思路

1、短短几年内,连续出台和调整双控建设思路,尽管看上去有些“折腾”,但敢于调整善于完善的态度,总比“一条道走到黑”要好得多,也充分反映了我们山东人求真务实、追求实效的作风转变。

2、此次发布的新细则,将原先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两个建设细则,合二为一成一个文件,从形式上进行了合并,从内容上进行了整合,从结构上前后逻辑关系更加明确;并且从整体文件来看,其过程更简洁、其要求更合理了,这样更利于企业的接受,有利于机制的推动和建立完善。

3、“术语定义”部分,明确了“风险点”的概念(尽管我一直不接受这个概念,但定义中“亦称风险单元”的补充,就更显合理了),增加了“固有风险”的概念和思路,都对于风险管控的工作有所补充和完善,值得肯定。

4、在进行风险单元的划分时,即“5.2.2”中,明确按照作业活动来划分,而非是活动、场所、设施等混为一谈;同时,在“5.3.2 辨识范围”部分,将风险识别在针对作业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按照“岗位”进行辨识,至于设备设施等因素,也是依托岗位进行辨识。这样的明确思路和要求,更符合风险管控的重点在活动、基础在岗位的基本原则。

5、将“固有风险”概念的引入,并明确了与其对应的危险源、岗位和风险点的风险等级,同时明确提出一个重要的要求和思路:风险分级是基于固有风险而进行的。将风险分级明确是建立在固有风险之上的,就可以解决以前的风险分级是建立在实际风险基础上的困惑;如果建立在实际风险之上,而实际风险是可变的,就会导致风险分级也难以确定,从而对后续的分级管控带来一系列不确定因素,从而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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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5.5.3.1 制定隐患排查清单”部分,开始就有非常好也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各岗位应根据岗位的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对应的排查清单。在“5.5.5 实施岗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部分,也明确了:岗位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两者相互递进循环、不可分割,在完成 《岗位风险管控清单》和 《XX岗位隐患排查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岗位安全职责,形成岗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表。这背后其实涉及的是对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的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尽管我们在进行风险辨识时是从“人物环管”角度进行,而隐患排查清单则是从“人物管”的角度,并且分别依据不同的标准和文件,很多人便因此而将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清单分别制定了。但其中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事故隐患本身就是指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该细则中要求根据岗位的风险管控措施来制定对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便明确和肯定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清单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好!

7、在“5.5.4 告知”部分,明确企业只须将确定的较大以上的风险点(风险单元)及岗位风险信息进行公告;言外之意,对于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则无须公告。这个规定,明确了公告的对象,也简化了公告的内容,避免了含糊的要求,事无巨细全部公告的混乱,减少了很多不需要的工作。

8、在“8.1 融合建设”部分,明确提出:企业应将双重预防体系与既有的其他安全管理体系融合建设,形成文本唯一的安全管理体系。目前,广大的企事业单位为名目繁多的各种体系所困扰,所以体系融合是大势所趋,既很重要,也很有必要。山东此处明确提出要形成“文本唯一的安全管理体系”,是个非常务实的思路;当然,应该如何融合,建议后续出台相关的指南会更好。


二、关于双重预防机制的几点完善建议

1、双重预防是“机制”,而非“体系”

在该细则中,山东一如既往的以“体系”来称呼“双重预防”,但其实无论是在国务院安委会,还是作为综合监管机构的应急管理部的正式文件中,一般都是称之为“双重预防机制”,而非“双重预防体系”。同时,在今年3月10日通过、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作为重要修订内容之一的“双重预防”工作,也在第四条中明确为“双重预防机制”。故此,建议对其予以调整,以保持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一致性,也避免出现理解的分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2、细则中既然增加和提及了“固有风险”的概念和要求,其实就应该再增加“现实风险”或“实际风险”与其对应,以充分说明风险的客观危害和实际危害的关系,同时再辅以细则中已有的“可接受风险”,关于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情况基本就说清了。

3、在进行风险单元划分和危险源辨识,建议可以考虑将“安全管理”的内容调整为对“生产经营作业”中的管控措施部分体现。对此,我个人的理解和思路是,我们企业所有的安全管理措施,一定是基于对生产经营活动而展开的,而独立的安全管理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所以,安全管理不是独立存在的,也不会独立成为危险源;安全管理一定是依托对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而开展才有价值。所以,安全管理在双重预防机制中的体现,应该是在“风险管控措施”部分,而非是在“危险源清单”中。

4、基于上述对于管理部分的认识,我们在进行危险源辨识时,可以参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但不应该完全照搬和一一对应;建议将危险源辨识的重点放在“人机环”三个方面,即: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即可,管理因素是针对“人机环”的管理,而非独立的危险源。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

5、细则中在“固有风险的判定准则”部分,或者是将其直接挂钩为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是直接关联安全管理的水平,这与我们一直所遵循的“风险”概念不太一致了;在细则的“术语定义”部分,也明确了我们所说的风险,是指:“注3:通常,风险以潜在“事件”和 “后果”,或两者的组合来描述其特性”。单独考虑可能性或严重性一个方面,而非综合考虑其大小来界定风险大小,尽管有不少行业和地区的双控指南中也是如此界定的,但对其合理性和专业性,我始终存有疑问并持保留态度。

6、在风险管控部分,细则中只是提及了“风险管控”及其管控措施制定的要求,但对我们所熟悉的风险“分级”管控的思路却并未提及。其实,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对应企业管理的不同层级的“风险分级管控”的思路本身没有问题,也是非常有利于风险管控效果的。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对于分级管控的方式和思路不太清楚,但这是属于操作实务中的改善问题,而不应该将其视为可以取舍的问题。

7、在“5.7 隐患判定准则”部分,“出现下列任意一项时,应确定为隐患”这部分内容,建议可以删除;原因在于,对于事故隐患的排查,前面已经明确了需要参照隐患排查清单,不符合清单要求的便直接判定为隐患即可。所以此处更应该说明的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而非“隐患判定准则”。所以,只保留或细化第二部分的重大隐患判定内容要更好一些。


三、新安法写入之际,山东再次引领双控机制趋于完善

在新安法将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正式写入其中,并于即将到来的9月1日生效之际,山东省的这一双重预防实施细则,可以说再次引领了双控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其内容的大幅度简化和优化,其思路的更加趋于清晰和务实,相信会对双重预防机制的推动和完善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也会对全国的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推进起到示范作用。

文章来源于王老师说安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者: 王志勇 2021-08-24 15:30  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管理 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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