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应急管理厅公布沧州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9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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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环家 2021-09-14 16:00  储罐着火 火灾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
​9月10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发布《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9月10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发布《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的鼎睿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872.1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时间及经过

(一)起火事件确定

经查看鼎睿公司东北方向沧州三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大门安装的监控视频:2021年5月31日14时38分31秒,事故单位2#-5#罐几乎同时起火;14时38分36秒,1#罐起火。经比对,监控视频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0分27秒。确定事故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04秒。

(二)事故经过

2021年5月30日,鼎睿公司东厂区进行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工作,东厂区厂长刘久贤安排工人张宝田进行油气回收装置管线与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连接作业,工人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协助张宝田作业。当天完成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盲板拆除、法兰连接工作。

5月31日上午,张宝田、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5人在储罐防火堤外预制连接管道。工作完成后,14时20分左右,张宝田和王景刚进入储罐防火堤内进行切割作业,张宝田在1#与2#储罐间的油气回收集气管上选定切割点位后,14时28分左右,开始用气割枪切割,几秒钟后,一声闷响,2#、3#、4#、5#储罐顶部几乎同时起火,随即1#储罐顶部起火,2#储罐顶盖掀翻到地面。张宝田和王景刚迅速跑出防火堤,随即同防火堤外的刘洋、王成、马淑歆3人一起躲到厂内的仓库避险。

5月31日23时13分,3#罐发生喷溅,引起6#罐闪爆起火。

6月3日12时,5#罐火被扑灭;12时25分,3#罐、4#罐火被扑灭;20时10分,1#罐、2#罐火被彻底扑灭;6月4日2时30分,6#罐火被扑灭。火情持续84小时。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未在油气回收管线安装阻火器和切断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管内及罐顶部可燃气体闪爆,引燃罐内稀释沥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事故单位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2.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未进行动火分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专人监火,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冒险作业。二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未按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3.渤海新区、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落实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

渤海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南大港产业园区及东兴工业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有效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对事故单位非法储存的行为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园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储存、违规动火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民生的理念,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切实把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沧州市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要针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特别要尽快研究解决渤海新区及南大港产业园区等地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坚决避免责任不清、主体不明、衔接不紧、监管缺位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三)严格园区定位、管控系统性风险。

沧州市要对东兴工业区产业发展、安全风险全面评估,对该园区功能定位、下一步发展方向进行认真研究并妥善安排。同时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要制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提升园区内项目关联度,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园区发展定位、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要科学规划园区内企业布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要定量评估安全风险,严格控制安全容量,防止引发“多米诺”效应,坚决防范风险外溢;要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有针对性地配齐配强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不断提升园区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四)加强化工项目审批、建设的过程管理。

沧州市要按照省两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严格落实高风险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对列入国家《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禁限控”目录的一律禁批、限批。要切实加强化工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用、批建不符、未验先投、违法储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活动。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地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清醒认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严格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对措施不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致使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地特别是沧州市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违法建设、违规施工,出借、冒用设计资质,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非法储存、经营等问题,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手段,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治,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将有关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坚决形成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

(六)彻底排查整治化学品储罐区的风险隐患。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涉及油品储罐的化工园区和油品加工、经营、物流企业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式摸排,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无证储存、边建设边储存、安全设施和应急设施不完善等情况。要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严厉打击“三超一抢”、未批先建、 批建不符、非法投用、违规租赁、违法储存等行为;严厉打击以经营储存渣油、重油、沥青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油品名义,经营储存、甚至调和生产低闪点汽油、柴油、煤油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类油品的行为;严查动火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存在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严查带病运行、强行生产等行为。对于问题隐患突出的企业和储罐,要果断采取停产停用措施,并建立台账,强化动态监管。要全面排查油品储罐的气相连通情况,对于未经正规设计、未进行安全论证、未安装阻火设施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需经安全论证并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投用,坚决避免群罐火灾事故。

(七)提升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沧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体量、规模、分布、风险特点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配齐配足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救援所需要的专业装备,建立与本地安全风险相配套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要实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分布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点的基本情况,利用信息化平台,构建反应灵敏、准确、安全、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以应对实战为目的,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坚决做到“应大急、防大险、救大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沧州市要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执法检查、暗查暗访、警示约谈、通报曝光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执业能力,推动企业扎实做好“双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从而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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