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石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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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环家 2021-10-28 14:50  防火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 石化规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2011﹞17 号)文的要求,由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局部修订。

石化规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2011﹞17 号)文的要求,由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局部修订。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国内部分石油化工厂进行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国外调研,积极吸收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安全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与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 、增加了“术语”一章,并对其他章节进行调整,取消了“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一章,将其主要内容分散至相关章节,将各章节中有关管道设计的内容集中,新增一章“ 管道布置 ”。

2 、 增加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的防火间距 ,“火灾报警系统”增加了相关内容。

3 、 章节更合理,内容更全面,减少不必要的重复。

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

1、厂际管道规划、敷设的相关内容;

2、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

3、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设施的布置要求;

4、一套联合装置的占地大于80000㎡时的布置要求;

5、每座尿素仓库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规定;

6、厂区面积超过2000000㎡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置规定;

7、取消第6.3.2条第5款的强制要求。

局部修订的主要依据:

1、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工程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局部修订的内容、局部修订的原则的审查意见; 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企业、设计单位及安全主管部门对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工程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局部修订送审稿、报批稿的审查意见;

2、石油化工企业、厂际管道及石油化工园区的调研报告; 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石油石化行业国家标准协调会会议纪要》建标标函〔2016〕237 号;

4、《石油石化行业国家标准技术协调会会议纪要》建标标函〔2018〕149 号; 国外先进标准的借鉴。


节选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 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

表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

注: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 小于30m 时,取30m;当1.5D 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 30m;

6、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不少石油化工园区,在石油化工园区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不设围墙或共用围墙现象较多,这些企业生产性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执行的防火标准、规范相同或相近,因此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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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环家 2021-10-28 14:50  防火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 石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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