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化工企业安全标准执行问题

扫描到手机查看
作者: 鹿神乔巴 2021-10-29 13:40  标准化法 标准化实施条例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近期很多朋友都在咨询关于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执行标准的问题,当然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主要是来源于外部的安全检查,很多专家已经不满足用常规的标准来进行安全检查了,找出来了很多的各类标准来作为检查的依据,虽然由于他们的态度和理解给很多的企业造成了困扰,但也给我们的知识面有了提高,不管愿不愿意吧,总之是我们要面对的事情。

近期很多朋友都在咨询关于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执行标准的问题,当然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主要是来源于外部的安全检查,很多专家已经不满足用常规的标准来进行安全检查了,找出来了很多的各类标准来作为检查的依据,虽然由于他们的态度和理解给很多的企业造成了困扰,但也给我们的知识面有了提高,不管愿不愿意吧,总之是我们要面对的事情。笔者记得在2018年之前这种问题很少,可能是由于河北盛华11.28事故之后吧,整个行业开始了持续不断的“内卷”,曾经被冷落的标准也开始粉墨登场了,很多原来标准也开始交叉,最后的结果是变成了标准大混乱,争论不断,于是乎又诞生了标准的解读,过多的解读更是让人哭笑不得,甚至是标准的起草者的解读被否定了,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玩了。


一、我国标准的总体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可以说是各类标准的最高管理大法了,第二条了对标准的定义: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根据上述的表述,那么我国的标准体系是这样的:

中国标准化体系

以下几条进行了解释: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下面还有一个《标准化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一些要求的具体实施做了很细的规定,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好好学习一下。

1


二、化工企业安全领域使用的标准简介

作为化工生产企业也要用到国标、行业和地标,内部管理也会有团标和企标,这个内容非常繁杂,不细说了。说几个主要的事情吧!原来的化工企业在设计时一般会使用两个基础标准,就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他们是在化工设计中常用的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简称“建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简称“石化规”。“建规”和“石化规”在设计中合理选用至关重要。后来又出现一个《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简称“精规”,这个标准和石化规非常象,估计就是参照石化规搞出来的,但说了半天,连精细化工的定义和包括范围都没有说清楚,干脆把他也当成石化规吧,不说了。

原来的企业在使用建规和石化规的认知上没啥争论,界限很清晰,石化企业和非石化企业自己很清楚,管理单位也很清楚,2018年后一切变了,也不知道谁最早提出来的,要求化工企业都要按照石化规进行设计!对于新建企业吧,还好些,投资多一点,地方买大一点,至少可以解决,但对于老企业就难受了,顿时一片狼藉、哀嚎满地啊!因为石化规相对建规最大的不同可能就是距离问题了。但这还不算最狠的,后来又出了一些文件…….

本文重点说一下石化规和建规的一些差别吧!两种规范使用一直以来有如下几种说法:一是根据规范条文的严格程度选用规范,即哪个规范严格就按哪个规范设计;二是根据设计中的介质是否属于石化企业的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的就按“石化规”设计,不属于的就按“建规”设计;三是相当多的时候,设计院经常按哪个规范的不严格就用哪个规范进行设计;四是按项目所在地用哪本规范验收,就用哪个规范设计。到底如何正确使用两种规范,我们需从以下几点全面考虑。

(1)根据国家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的第十五条要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随后在国家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文中对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进行定义说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二是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因此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采用“石化规”。

2

(2)适用范围。“建规”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第103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石化规”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虽然两个规范中适用范围划定的很清楚,但是根据国家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的第十五条的要求,“石化规”的适用范围明显比规定的范围要大得多。只有对于不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根据两个规范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选用才是有效的。

(3)火灾危险性分类。“建规”与“石化规”在火灾危险性分类方面共同点是都是以物质的安全特性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的。“建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两大类,并分别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石化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可燃气体分为甲、乙2类,可燃液体甲、乙、丙3类中又细分为甲A、甲B、乙A、乙B、丙A、丙B六类。这里可以明显看到“建规”火灾危险性分类涉及的危险物质范围类型广一些,而“石化规”涉及的危险物质范围小一些,仅限于石油化工企业常见物质范围内,一般化工生产企业许多物质在“石化规”里是找不到分类标准的,毫无疑问,在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上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应参照“建规”执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应参照“石化规”执行。

(4)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是最重要的。“建规”侧重的是“消”而非“防”,基本是事故发生后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事故后果加重的措施(如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爆泄压、安全疏散、消防等),主要偏重火灾时怎么“保护建筑物”,几乎没有预防事故发生的规定。而“石化规”是综合性的防火规范,既有“消”也有“防”,既有预防事故发生的规定(即“工艺”上怎么预防火灾),也有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事故后果加重的规定。

(5)“建规”只规定了建筑物(如厂房、仓库)和构筑物(如堆场、罐区)应采取的防火措施,而对于建构筑物内的生产、储存、辅助设备设施本身及生产工艺过程应该采取什么安全措施则基本无规定。“石化规”是综合性的规范,既有对建构筑物的规定,又有对生产、储存、辅助设备设施本身及生产工艺过程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建规”仅仅是一个建筑防火规范,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许多其他防火安全问题,诸如规划设计、平面布置、工艺设置、管道布置、仓库管理、清污分流、环境绿化等内容在“建规”中是没有具体要求的,但在“石化规”中却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要求,而这些内容应该或者可以作为一般化工生产企业建设过程作为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

(6)在防火间距经过对比,除罐区外,其他方面的防火间距,“石化规”比“建规”要大得多(如:“石化规”甲类装置间防火间距要求30m,“建规”甲类厂房间防火间距要求12m等)。“建规”规定的一个罐区的容量较小(甲、乙类5000m3,丙类25000m3),如果要储存的物料数量超过一个罐区的规定容量,则应布置成两个罐区,两个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很大。“石化规”在一个罐区的容量方面无规定,只规定了一个罐组的容量,而多个罐组可以布置在一起构成一个罐区,这方面“石化规”在防火间距方面低于“建规”。且“石化规”对于装置储罐(中间储罐)与装置的间距要求较低。

(7)对于规模为中、大型的企业,如果生产装置是露天框架布置的,不管其是否属石化、炼油、化纤企业,也不管其是否在“石化规”4212条文解释表5、表6、表7中出现,防火间距均应执行石化规,因为建规没有规定这种露天装置之间的间距,而且对露天框架装置的安全疏散、消防等方面,建规也没有规定,只能执行“石化规”。

3

(8)在一个企业或项目中,防火间距必须执行同一个规范,不能这个区块执行“建规”而另一个区块执行“石化规”。规范之间是有关联的,是相互引用的,例如,防火间距执行“石化规”的企业,在涉及建筑物间(如仓库之间、办公楼等民用建筑之间、空压机房等辅助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因“石化规”无规定或指明执行相应规范,这部分防火间距就要执行“建规”了。这种情况仍然符合一个企业在防火间距方面只能执行一个规范的原则——统一执行的是“石化规”,只不过“石化规”在建筑物防火间距方面指明引用其他规范,而未列出具体数据,我们按其他规范规定的数据要求,也是遵从“石化规”的要求。但对于“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建设项目应注意,根据国家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第14条规定,至少还应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

 

三、实际工作的关于标准的一些探讨

1、推荐性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

近期和很多朋友探讨了这个问题,因为安全圈子有一个很怪的现象,就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管什么地方的有个什么要求,只要是严格的,就要执行,所以很多推荐标准就变成了强制标准,笔者查阅了有些依据,发现是这样的:

(1)推荐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不用强制执行,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性执行;

(2)以下情况推荐标准要强制性执行:推荐标准在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文件、标准、法律法规等条文中被引用、规定、提及时要强制执行;企业自我声明要执行该标准;地方规定推推荐性标准为强制标准;其他规定的情况。

在这里恳请那些出去检查的专家们,没事不要拿那些推荐类标准说事儿,如果和风险有关可以单独聊,内卷的结果对谁都没有好处的。

2、老企业如何应对新标准

这个一般来说老企业可以参考老标准,但现在不好说了,能整改就整改吧!

 

四、小结

对于化工企业来说,各类标准是企业从设计、施工一直到生产、运行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依据,有时也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放的大事,有关部门应该客观、科学的出台和要求各类标准的执行,而不是一刀切的要求;而作为企业,应该在新建时采用当时的最高标准,不要试图打擦边球,要不后患无穷,总之我们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让化工企业更安全的发展!


文章来源于艾力特HSE,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者: 鹿神乔巴 2021-10-29 13:40  标准化法 标准化实施条例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联系我们
  • 400-071-1996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2号59楼

扫码下载APP

扫码注册鑫安云
实现智慧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