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应急部印发的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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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11-03 14:20  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重大安全事故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发布,对于这个新的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做几点理解和分析。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对2014年时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进行了更新。

应急管理部文件


对于这个新的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几点理解和分析如下:

一、这个办法的核心要求,其实还是延续了2014年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只是在几个地方做了适当的调整而已,总体上还是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这是值得肯定的。

二、该办法其实也可以看做是对新《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推进”改为“加强”的一个落实和呼应。

第四条

三、办法的第一条、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均明确提到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言外之意,其实就是要求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就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而这一要求,其实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中的“术语和定义”中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定义是一致的。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四、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的行业,即: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其实也就是应急部负有行业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而对于其他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如何实施和定级,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的应急部并未给出直接或间接的要求(或建议)。这是“各负其责”的体现还是无奈呢,希望是前者。

答复1

答复2

答复3

五、办法第四条中提及的“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此处的“行业定级标准”其实就是之前各个行业的“标准化达标评审标准”。对于这些标准,之前都已经出台了,只是有些行业的评审标准尚未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发布后参照进行修订。相信随着这个办法的印发,已有的这些“行业标准化达标评审标准”会统一进行修订和更新,然后以“行业定级标准”的新面目陆续发布。

评审标准

六、办法对标准化的定级,依然沿用了之前的模式和流程,定级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单位(指定的事业单位或第三方)、评审单位(第三方)各负其责。但此次办法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再次强调的一个要求是,严禁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单位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其目的自然是避免幕后交易,确保标准化评审定级的公正和质量,只是效果怎样,只能是拭目以待了。

企业评选

七、办法的第八条中,对于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对其条件做了严格的要求和限定。

1、第一个条件中要求“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这个要求看似合理,但对历史上曾经发生特大事故的企业,便“堵死了”申请一级标准化企业的大门,并且是永远丧失了资格!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呢,真的有待商榷。

2、第二个条件是相关事故指标自前次取得标准化定级以来要逐年下降;这个要求看似简单,其实所列出的这些事故指标,是要有详尽的数据来支撑和计算的。毕竟时过境迁,这些数据能否客观收集过或保存过,其实是不确定的。当然,只要需要,申请时一定会提供出来,至于是否客观和真实,那就另当别论了;但要是不真实,便就会违反该条数据信息真实无误的承诺。

所以,我们的一些条件还是应该合理务实一些,而不要客观上成了“逼着”企业去造假,这种情况在出台政策时也是应该考虑的。

八、办法的第十条,是对已定级企业的期满直接确定的情况,其中第三种情况,即“(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以及第十一条,对导致直接撤销其定级的第三种和第九种情形,即“(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其中,如何才算是“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怎样又算是“情节严重”是否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呢?好像没有看到过。如果没有,那么这几条如何判定,又如何实施呢?

重大事件

九、办法第十一条,对导致直接撤销定级的第二种情形中,“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求,不发生3人以上重伤倒还可以理解,但对于直接经济损失限定为100万以上,未免有些要求过高了。在当前企业的管理水平或生产环境下,随便一起事故的损失便可能会超过100万,尤其是对一些高危行业或大中型企业更是如此,这个要求理论上可以理解,但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导致标准化定级企业被接二连三的撤销,还真的不乐观!

生产安全事故

十、办法第十二条是关于鼓励标准化定级的措施,对于列出的这些所谓的“有效鼓励措施”,能起到多大程度的“鼓励”,又是否能调动企业申请标准化定级的积极性,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从中没有看到真正的“有效鼓励”!比如其中的第四条措施:标准化定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真是很奇怪的思维!如果符合了费率下浮条件,原本就应该下浮其费率,这怎么还成了“有效鼓励措施”了呢?难道以前即便符合了费率下浮条件,实际上也不下浮?如果真的这样,那么工伤保险部门是不是得给个说法:《工伤保险条例》到底是怎么执行的呢?

鼓励措施

其实,现在安全圈里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态度,正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在重新认识和审视标准化,认为只要真的按照标准化的要素去管理,基本就可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了。其实,问题其实并不是出在标准化本身,而是我们对其的认识和态度出了问题,是我们部分相关行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过于简单粗暴,部分机构和专家只是将其视为赚钱的手段,从而没有好好去给企业解读和咨询,才导致的尴尬现状!希望借着新安法的继续强化推动,借着此次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修订出台,能够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逐渐走上其原本的道路,实现我们推出标准化建设的初衷,即: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 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理解,这几年我也一直在学习和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1、标准化基本规范中8个一级要素和28个二级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图:

逻辑图

2、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理解,其实我们真的存在一些缺失和不够,对此,我个人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五句话:

思路png

3、其实新安法的要求中,此次修订重点突出了对于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分级管控,其具体手段其实有两个,一是补充了“双重预防机制”,二就是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而对于这两点,我个人结合多年的安全从业经历,将其概括为“一个体系,三项机制”:一个体系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三项机制为“风险分级管控机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只要在合规性评价前提下,做好这“一个体系,三项机制”,安全生产的实现其实没有那么复杂。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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