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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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一、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指示精神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什么是最严格?就是要落实责任。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浙江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3、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4、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法规: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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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法规:作业岗位所涉相关标准和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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