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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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环家 2021-12-31 17:25  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分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
本规定规定了交通运输行业风险源分类分级的依据。本规定适用于公路交通、水路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码头、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等业务领域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分类分级。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保证交通运输安全运行,是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平安交通”是“四个交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前提,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价值追求。

本规定是风险源分类分级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支撑,是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风险管理针对性的重要基础,是积极落实“平安交通”发展理念的重要要求。


术语和定义

1.风险源 risk source

定义: 客观存在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建设工程。

注1:是风险的载体,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引发风险事件。

注2:是独立的管理实体、是多个不可分割的风险单元的组合、有明确的管理单位、明确的管理内容等。

2.风险因素risk factor

定义:促使各类风险事件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或增大其不良社会影响的潜在原因或条件。

注:主要包括可能产生负面结果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自身的客观属性及其常态运行环境。


风险源分类

1.分类原则

(1)全覆盖原则

本规定确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分类结果应覆盖公路交通、水路交通、城市公共交通、港口码头、公路水路建设工程五个业务领域的所有主要风险源,以满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部门的履职要求。


(2)唯一性原则

本规定确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分类结果应具有唯一性,即:任何一个风险源只能属于某一类风险源,不能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源类别,避免风险源分类结果的相互交叉。


(3)相似性原则

本规定按照交通管理体制、管理对象,以及风险源管理需求的相似性进行聚类,避免出现相似性较少的风险源被归为同一类。


2.风险源分类

风险源分类表(部分)

风险源分类表


风险源分级

1.风险源分级原则

(1)继承性原则

对于已确定的相关业务领域的风险源分级标准进行继承性应用。已制定的《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参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继续使用。

(2)一致性原则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分级统一采用四级,分别是:重大、较大、一般、较小(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风险源。

(3)系统性原则

风险源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设,应坚持系统性原则,既要考虑一级指标项的设计,又要考虑二级指标项的设计,以及同级指标之间权重的平衡关系。

(4)可操作性原则

风险源分类分级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实现交通运输风险源的有效辨识,并能实现风险源级别的有效评估。

(5)协调性原则

风险源分级标准应保持与交通运输管理中的各项分类分级标准的协调性,保障安全生产风险源管理与交通运输管理各项业务的协调一致。


2.风险源等级划分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分为四级,分别是重大、较大、一般、较小(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重大、较大、一般、较小风险源的定义,根据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可能引起的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程度、经济损失来确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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