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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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环家 2022-01-27 15:3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术语和定义

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013encast 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小型露天采石场 small quarry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4.盐类矿山 salt mines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5.基本洪水频率 probability of flood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6.设计防洪频率 design proba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7.防跑车装置 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8.排土场 dump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9.陡帮开采 openeast of steep slope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10.陡坡铁路 railway 0n steep slope bench

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


11.矿井有效风量 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12.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safety coefficient of hoisting steel rope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13.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stat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ient of steel Rope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14.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dynamic antislip safety coefficlent ofsteel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总则

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5.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8.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9.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10.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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