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81万!消防车通道内停车,致7岁儿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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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环家 2022-03-03 13:30  消防车通道内违规停车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消防安全管理
小区消防通道内违规停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违规停车人判了!

案情

2019年5月2日,重庆市潼南区某小区业主吴某,驾驶其自有的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小区车行道上超速行驶,与横穿道路的唐某(时年7周岁)相撞,致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发生事故的道路系消防车通道,并未划定车位。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当时田某、罗某及李某所有的车辆依次停靠在道路右侧,唐某与同伴玩耍追逐时从停放车辆中间冲出,与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吴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20年5月,唐某的父母将吴某、田某、罗某、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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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事故肇事方承担65%的赔偿责任,违规停车人田某、罗某、李某各自承担7%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4%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驾驶车辆在小区内超速行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经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吴某的行为系造成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田某、罗某及李某在小区消防通道内违规停车,影响到唐某、吴某的视野及临危反应时间,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关联,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内出现消防通道违规停车现象时,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疏于对唐某的看护,对本案事故亦存在相应的过错。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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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不仅会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耽误灭火救援时间,同时也是违法行为!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自觉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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