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废物案及法律相关规定

作者:安环家 2021-07-29 16:00
废矿物油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环境安全隐患较大。为了进一步规范危废品的收集处置工作,必须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3月,浙江省宁波市开展废矿物油经营企业和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在排摸过程中发现存在废机油的产生量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报量不符的现象,且数量差别较大。

经查,发现该公司的废机油实际转移量与转移联单载明数量差距较大,亦存在废机油产生量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载明的转移量不符的现象。经核实,该4S店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未填制危废转移联单的废机油量分别为35.5吨和28.22吨。

2021年3月16日,参照宁波市“生态环境+法院+检察+公安+司法部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拘留和刑事案件取证指引》等文件倒查发现该回收公司亦存在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情形,从上游机动车维修企业收集废机油后,未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且大量未执行转移联单程序的废机油最终去向不明,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和隐患。

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1年3月1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4S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立案处罚,均处以6.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4月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将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线索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并抄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9月1日施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1日施行)

作者:安环家 2021-07-29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