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厉的监管面前,依然屡屡重蹈覆辙、事故频发,企业是真的“无法无天”,还是被“放纵”而“肆意”?

说明:昨天在登录QQ时,无意中看到了在当年风靡一时的QQ空间中的一篇文章;那是在2014年,昆山中荣金属“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后写的短评。尽管这次事故已经过去了七年,但现在看当时写的思路和问题,依然是有些触动。于是便稍微调整和编辑了一下,重新发出,算是存个档,也算天津港“8.12”大爆炸六周年纪念,也供大家参考吧。
每次事故发生以后,对企业的批判之声都会不绝于耳:安全意识不到位、对安全工作不重视、重效益轻安全、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等等。
但在这种批评甚至是严厉的评判面前,一些企业的表现却让我们百思不解:违规违章依然如故、同类事故屡屡重蹈覆辙!俗话说,“穷则思变”,我们“困”也应该思变啊;面对这种困惑,我们是否也应该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呢?
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大部分人都是理智的,人在做出任何选择时都是基于他认为可以接受的后果。作为个体的人尚且如此,对一个管理系统更为复杂和精密的现代化企业,更是如此。所有的企业都是在理智的做出做或不做的选择,哪怕是对安全不重视从而导致事故隐患众多,乃至于可能发生特大事故,这种会危及员工生命的选择,那也是他们认为这种后果是可以控制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的。当然这种可承受的方式会是以一种相对更小的代价来交换的,比如“搞定”某些人,或者认为无非就是“赔钱”嘛!
所以,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并非是只是一味的批判他们,毕竟做或者不做,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这都是他们在理智后的选择。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如何让他们不敢,不能,或不愿去违法!再现实点说,让他们搞不定,或者不敢去搞定,或者认为不应该去搞定!无论是从被搞定的部门或个人,还是搞定的代价上!而这需要的是对政府监管行为的监督上。谁来监督监管者,谁来监管执法者!这才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或者再换个角度,受事故伤害的当事人或其家属,除了向企业进行高额的民事赔偿外,还可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来分析看其中有无政府监管的失职或不作为甚至是包庇和纵容等问题,并以此来提出对政府的连带赔偿的诉求。当然,这种诉求是否成功甚至是否可行,这取决于高层或政府的态度,或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要改善目前的安全管理绩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的愿景目标中,完善现代政府治理体制的宏伟设想和思路已经非常清晰,那如何在冷静过后落实到各个领域的管理上,我们拭目以待吧!
2012年5月,河北省文安县一位副县长带队到昆山学习后,在文安县政府网站上刊发署名文章这样总结“昆山理念”:“政策环境是‘老板怎么顺心怎么办’;法制环境是‘老板怎么安心怎么办’;服务环境是‘老板怎么开心怎么办’;人文环境是‘老板怎么舒心怎么办’”。
当年这种看似是“服务”实则是无原则的所谓“理念”,其实是让我们非常无语的。政府为经济发展营造健康的生态环境责无旁贷,但转变政府作风和依法管理社会不是此消彼长或者非此即彼的;尤其是在全力构建法治国家的今天,政府不能只是‘服务生’,还应该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安全生产的监督者。企业要是合法守规自然没有问题,但要还是一味关注生产和效益而无视安全和环境,必然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都给出了明确的信号和警示。这种警示,既是给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也是给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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