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说隐患那些事儿(2):关于重大隐患

昨天写了一篇关于隐患的文章,今天继续聊关于隐患的事儿,在化工企业隐患界有一个重量级人物——重大隐患!化工企业听到这个词无不是闻风丧胆,一个企业一旦有了重大隐患,轻则处罚、整改,重则停产整顿,所以企业一定不能出现重大隐患,我们先看看什么是重大隐患:《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是目前官方发布的化工企业唯一的判定重大隐患的标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条文已经非常清晰了,非常明确的定义了重大隐患,但实际操作中依然会出现一些争议,下面简单我们探讨一下几个争论点: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问题(第一条)。这个本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也很简单,但近期出现争论的有两点,一是谁是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书记?如果是一个人同时担任,这个问题不大,但现实中就很多版本了,先说说董事长和总经理,这个可以通过授权来解决,但前提是权责一直,你不能平时董事长说了算,出了事故和责任是总经理的,领导责任都不掉的;书记本来不在这个体系中,但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坚持党的领导,书记能置身事外吗?笔者认为,书记可以不取证,但领导责任都是都是有的,笔者认为这里的关键点还是权责一致!二是专业问题,这两年比较火的是三年整治,要求危险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化工相关专业,这个要求比较奇葩,但还得执行啊,讲个笑话啊,有人检查时甚至说安全专业不是化工相关专业,为了安全做的条款,结果安全专业反而不是了,笔者觉得主管部门最好把这些东西说清楚,中国文字博大精深,脑回路不同,理解差别特别大,当然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弄个学历或者考个注册安全工程司就解决了!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第二条)。这里面的关键点一个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原来的范围很大,现在好些了,但也有偏差的东西,必须登高人员要有作业证,定义很模糊,最后说是专门从事登高作业的人要办证。在化工企业一般没有人是专业登高的,笔者实在搞不懂什么是专业登高的,登山运动员吗?登高只是一个过程和工作的地方,肯定是要干别的活的,如果要办证,估计办证的人多了去了,笔者认为还是好好管理一下架子工吧,都有证件,却无法搭建出合格的脚手架,却去管理登高的人,如果按照这种逻辑,估计每个人都要办一个证件了。二是特种作业证是在应急系统发的,比如电工,现有行业的入网证,还要再搞一个特种作业证,一定要拿全了,否则也是不行的。
3、第七条,关于万向节的问题。一个“等”字把范围搞得非常大,一时之间,万向节成了热门,开始很多人对这个东西很是不理解和反感,软管用的好好的,为什么要用万向节呢?有的人认为泄漏点增加了,反而带来的风险更大了,但规定面前,谁敢不从呢?被迫用了一段的时间后,发现还可以,但万向节是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修,否则发生泄漏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就简单说几点吧,如果展开说的话每一条都可以解释半天的,和本文的主题可能就发生偏离了。笔者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去解读这些条款,而是要如何去理解这些重大隐患。
一、企业不能有重大隐患。针对重大隐患的条款逐条进行自查,作为企业一定要对着这个这个逐条的去检查,应就这从严的理解去做,不能自欺欺人的本位的理解,因为外面的检查很多,没有人会听你的小众理解的,即使是距离和控制室这种整改要伤筋动骨的大动作整改,也是必须要做的,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
二、不要肆意扩大重大隐患的定义和范围。很多检查的时候,重大隐患的定义和范围被肆意扩大,给很多企业的生产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这个扩大一般有两种行为,一个是概念的扩大,很多人又提出了重大风险隐患,说真的,笔者认为这个词更科学一些,对重大或者较大的风险管控出现漏洞定义为重大风险也没有问题,但目前是很容易在小事上上纲上线的,如果能够重新定义这些,倒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在现阶段,内部管控可以这样去做,但千万不要和外面要求的重大隐患对等,否则一定会死的很很难看!二是范围的扩大,比如“十五条,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有的检查中认为安全阀没有定期校验或者没有铅封等问题都定义为了安全隐患,本来“有没有”的问题,最后变成了“全不全”的问题,这样的扩大,几乎把所谓的隐患全部变成了重大隐患。
三、企业如何避免出现重大隐患。这二十条重大隐患可以分成两大类进行理解和管理,一类是固定的合法合规性质的,比如证件、距离之类的问题,也可以说是硬伤类的问题,这个比较容易辨识出来,也相对好管理一些,另一类是管理类的,是随着企业发展要不断更新的,这个需要时刻去做的,比如安全阀等,不能检修下来就不装了,这个需要在管理中作为重要管理项目来做。
重大隐患就是大炸弹,企业一定要清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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