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丨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救治犯了哪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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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急君 2021-09-15 10:20  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
为了更好地宣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本文从法理的角度点评《安全生产法》修改的积极意义,请执法人员从执法实践的角度对如何更好地推动相应修改条款的落实及企业需要做哪些准备加以阐释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尽最大努力保护权益

■ 陈光华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写入总则,对增强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将及时组织救治的法律义务予以明确,属于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意义十分重大。
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体现。随着安全生产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生产经营单位及管理者漠视职工生命健康的情况大幅减少,但是一些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及时组织抢救义务纳入其中,就是要让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到实处,让企业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尽最大努力保证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尽最大可能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这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作出的针对性规定。
惩治漠视法纪、淡漠生命行为的“利剑高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责任与义务的统一,处罚力度提升形成的震慑,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者的安全和责任意识,促使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抢救,履行好组织抢救的义务,从根源上避免因抢救不及时导致的人员伤亡进一步加重。
立即施救、科学施救的有效统一。事故猛于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该立即组织抢救,法律规定的是“立即”,这就要求企业来不得半点儿犹豫、不能有半点儿拖延,必须第一时间去做、想方设法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为能够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以便于调集充足的救援力量、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做到科学有效组织抢救。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内容,及时组织抢救的法律义务与这些法律义务是相统一的。企业要组织全员大学习大培训,抓好宣传贯彻,才能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防控和及时抢救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生命是最宝贵的 企业须全力以赴“先救人”

■ 邢承木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体现。
生产安全事故一时难以杜绝,而事故救援就是争分夺秒与死神搏斗。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企业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把救人放在第一位,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偶然性特点,从事故发生到专门的救助人员赶到现场,总是需要一定时间的。这时,就需要企业积极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于情于理于法,“先救人”这一要求的落实都应毫不含糊。事故发生后,企业能否在第一时间组织有效救援,是控制事态发展的关键。众所周知,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关系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判定。事故一旦发生,没有什么比救人更重要。企业不瞒报、迟报、谎报,在黄金救援时间内争分夺秒、全力以赴,尽最大努力争取人员不伤亡或少伤亡,努力降低事故等级,既是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也是降低追责问责程度的正确选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预防,关键在救援。企业应坚持未雨绸缪,做好充分的应急自救准备。大部分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只要准备充分、发现及时、处置得当,通过企业自身的救援,也能将事故消灭或控制在萌芽状态。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企业要全面分析自身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建立相应的现场处理方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还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包括应急预案、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处置措施等在内的全员安全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熟悉预案救援程序和防范措施,提高突发情况应变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避免因处置不当加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装备库和救援物资储备库,使救援器材时刻处于备战状态。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周边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做好应急预案间的衔接。一旦事故发生,积极主动,从容应对,第一时间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有效减少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

(作者单位:山东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文章内容来源于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作者: 应急君 2021-09-15 10:20  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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