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新安法的“当头一闷棍”,还是“积习难返”的延续呢?从大连市应急局领导在燃气事故中被严肃问责说起
扫描到手机查看 a>【背景事故】
【事故问责】
【问责情况分析】
1、公司法人、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刑事拘留
属地人民政府问责:
1、属地副区长免职
行业监管部门问责:
1、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停职检查
2、区住建局副局长免职
综合监管部门问责:
1、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免职
2、市应急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免职
3、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停职检查
4、区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免职
【问责背后的反思】
1、“三个必须”的原则,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已经正式写进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并且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的重要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也有明确要求;其强调不可谓不重,其地位不可谓不高,先不说落实怎么样了,即便是理解和认识程度又怎么样呢?此次问责事件给了我们一个答案,也给了我们一个尴尬的提醒!
2、无论是“三个必须”还是新《安全生产法》,尽管以党的文件和法律的严肃方式予以了明确,可平心而论,又有多少地方政府是在真正组织学习和理解其精神和要求呢?又有多少领导除了将其挂在口头上之外,是从内心里真正了解或理解了呢?
3、新安法在6月10日正式通过人大审议通过后,直至现在的全国范围的宣贯中,除了应急管理部门在宣贯和解读外,其他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呢?难道《安全生产法》只是一部为应急管理部门立的法?安法中明确提及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了应急管理部门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无动于衷,对于《安全生产法》都没有什么感觉吗?这种现象,是立法的问题,还是宣贯的问题,亦或是认识问题呢?
4、在安法中一再明确的强调的“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和“相关行业的直接监管职能”,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对于已有明确直接监管部门的行业企业,作为依法负有综合监管职能的应急管理部门,应该如何体现其职能?是因此而可以越过行业的直接监管去监管和执法,还是通过对企业的检查去督促或监督行业执法部门,进而加强和推动其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水平?换言之,作为综合监管职能的应急管理部门,只是对负有行业直接监管职能的部门的指导和督促(考核呢?)权,但对其行业企业却并无实际的执法处罚权呢?这个问题是不是也该有明确的说明呢?可谁来解释?在哪里解释?也许,《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是个合适的途径;可这个条例什么时候会出来呢?
5、按照以上思路,对于大连市此次事故追责的情况,我个人的看法是,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责任最大的应该是负有燃气行业直接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其次才是负有综合监管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再次才是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人民政府;而在以上三个方面中,事故发生地的区级政府及其部门责任要重于大连市级政府及其部门,毕竟区县级政府有直接的执法权,而市级政府对其下级政府只是拥有监督权而已。
6、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已然非常明确,可实际情况呢?我们所能看到的是,一头一尾我们都在努力做:新安法历经四五轮的网上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人大两审讨论修订;企业层面也在一再被强调要压实责任。可中间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我们又做的如何呢?如果没有基本的严格执法来保证,如果没有可信赖的公正司法做后盾,我们的安全生产岂非只是存在文件里,只是体现在口头上?!
7、最后,又想起了今日头条的创始人张一鸣的那句话:很多管理问题都是假象,本质是能力问题。在这里,我倒并非否认我们相关公务人员的能力,凡是能考进体制内的,非龙即凤,都不是一般人;我怀疑和质疑的,只是有些人的专业能力和水准!毕竟,无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还是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都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安全生产首先是专业问题,其次才是政治问题;同时,也恰恰是因为专业的不足,进而导致了安全事故,才将一个原本属于专业问题的安全生产搞成了“一票否决”的政治问题!可在我们当前的监管部门中,无论是各级部门各位领导,还是行走于一线的执法人员,我们的专业水准又怎么样呢?“三年行动计划”中所明确提出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向基层倾斜招录政策,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求,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多半,我们的进度怎么样,又有那些具体的举措呢?
8、凡此现象种种,汇成一句话,便还是那句老话:安全生产,任重道远啊!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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