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向左,追责向右 ——由大连燃气事故追责引起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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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驼 2021-09-17 08:50  大连市应急局 新安法 燃气事故
这几天安全行业的目光都转向了大连普兰店,一是因为这里发生了今年第二次比较大的燃气爆炸事故,是继湖北省十堰市6.13事故之后第二大燃气事故。二是想想看看新《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后,我们天天说的“三管三必须”在追责的时候是不是会有所体现,到底是新瓶装老酒呢?还是出现一个方向性的转变呢?

大连发布

这几天安全行业的目光都转向了大连普兰店,一是因为这里发生了今年第二次比较大的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8人死亡、5人受伤,是继湖北省十堰市6.13事故之后第二大燃气事故,人员的伤亡总会让人心里不舒服,每一个逝者都会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裂,令人惋惜;二是想想看看新《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后,我们天天说的“三管三必须”在追责的时候是不是会有所体现,到底是新瓶装老酒呢?还是出现一个方向性的转变呢?

很快大家的猜想就得到了结果:“根据其通报,免去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张福久,党委副书记、局长杨哲职务;对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晨和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光停职检查;免去普兰店区副区长韩冰职务。”

结果一出,一片哗然,接着是愤慨和各种声音,显然,应急局领导的处理比住建部门的高了一个级别,处理较重。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市应急局、住建局,普兰店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和属地责任严重缺位。这点有失公允,理由如下:“三管三必须”刚刚写进了《安全生产法》,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显然这里应该是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部门管安全,但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性质是综合部门,不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不管燃气的各项业务工作,当然也不管经营活动。相反,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城镇燃气主管部门都是建设主管部门。所以如果按照“三个必须”,不应该处理应急管理部门。如果按照法律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部门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并未提到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部门负责本地的燃气管理工作,对于应急管理部门,仅仅是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如果按照职责,就是职责分工问题,大连市委印发的《大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编办规定的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中有“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在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的机构职责中,则完全没有城镇燃气字眼。

救援

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1、到底是谁错误解读了《安全生产法》呢?

处理结果一出来,我们禁不住要问:到底是谁错误解读了新《安全生产法》呢?在我们的认知中,安全管理的层级和架构是这样的:属地单位对本属地内的所有安全负责,类似于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安全生产,那么出了问题也会是追责的第一责任人;第二个层级是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第一管理负责人,处于监督管理的或者说管理责任的第一层级;第三个层级就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是安全管理部门,在政府层面应该就是应急管理部门。管理层级和追责层级应该就是相对应,按照这个逻辑,大连燃气事故的追责层级应该是:普兰店区、住建局、应急局,责任逐级减少,但有人可能会问,那不是应急局以后没啥责任了吗?但你别忘了,普兰店只是区、住建局只是负责一个行业,而应急局却要对所属的所有区域、所有行业的安全监督负责,地域和行业的叠加依然大于任何一个属地和行业!

大连这个处理意见明显和新《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相矛盾,到底是错误解读了呢?

2、这么快就处理合适吗?

在事故刚刚发生三天左右的时间就开始了处理,可以说显示了当地政府对安全的 “重视”,但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吗?显然是“唯事故论”,我们常说“尽职免责、尽职减责”,这三天内事故调查组是不是已经找到了事故原因并找到了被处理人的失职失责的地方呢?是不是在处理的时候一公布呢?事故处理后的追责一是给失职失责人员以处分,还有一个作用就是教育警示作用,让大家更加明白自己的职责和应该去履职尽责,这次这样处理能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呢?

3、会不会是一个美丽的误会呢?

也有的朋友乐观的表示:也许是当地故意这样做,掀起一股关于新《安全生产法》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大讨论,从而以正视听呢?如果真的是从这个角度处罚,我们应该给他们点一个大大的赞!不管这个事情最后会怎样,这件事注定会超出事故本身带来的影响,成为新《安全生产法》推行的一个重要的案例!为新《安全生产法》的普及、宣传和解读也会做出很大的贡献!

但这可能是我们的一厢情愿吧!没有人会这样做的,开这样的玩笑是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的。但相信这件事儿肯定会对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事故现场

二、结局会如何呢?

网上很多媒体和专业人士都在讨论和呼吁,都在应急系统的领导们喊冤,并希望能够扭转这个局面,那么我们先去猜想一下这个事情的结局吧!

1、撤销原来的处理决定,重新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原则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毕竟处理结果是很严肃的事情,如果推到重来就是另外一起事故了,还要有新的人甚至是领导为这个乌龙事件负责任。这样做需要很大的勇气和担当的。

2、用“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的方式继续处理。你不是说应急口的处理重了嘛,我就说还没处理完呢,然后再去处理普兰店和住建部更高的领导,等于或者超过应急局领导的职务,让被处理的应急口的领导感到没那么愿望,也可以平息争论,封住悠悠众口,同时也证明了自己没有错,甚至还可以冠以重视安全、处理到位的美名,可谓一举多得!笔者认为这种方式相对合理些,也是最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

3、维持原判,捂住耳朵反正都是舆论和暗示,我们捂住耳朵,假装没有听到就行了,你说你的,我做我的。反正网上舆论都是一时热点,香港新闻业有句名言:连戴安娜王妃的车祸大家也就议论了一周!一周后就没有人去理了,这种事情也是如此,挺过这周,下周就没事儿了。

以上是三种猜想,拭目以待吧!


三、思考与探讨

发生这样的事情其实对安全行业绝对是一件有利的事儿,试想一下,如果是发生在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被处理严重了,谁会打理你呢?根本掀不起任何浪花!这次这个事情绝对会对责任问题有所促进,也有许多需要我们思考和探讨的东西。

1、固定思维改变很难。

这次的这种处理结果要是放在几年前估计大家顶多说两句,抱怨吐槽一下,也不会太多引起关注,毕竟都对这个行业习以为常了,但在《安全生产法》大力宣讲“三管三必须”的时候出现这样的事情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可是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出,固定的思维模式改变起来有多难啊!从2002年《安全生产法》开始,这个行业进入了一个被追责的怪圈,一时之间这个行业充斥愤怒、抱怨和无奈,只能层层内卷,其根源就在这个追责体系上!今年新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和明确,让行业看到了些许曙光,这次一下子就回去了。由此可见,人们对“安全就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的理解有多么根深蒂固!法律修订易,思维转变难!

2、法律普及学习、执行还要加强。

新的《安全生产法》从颁布到宣传、解读已经半年了,但依然出现这样的结果很是让人费解,他们不学习吗?漫天的宣传都是跟谁看的呢?应急部门肯定明白,但这个时候他们已经没有话语权了,只有被处理的份儿了,这也反映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监督还要进一步的加强。

此外,我们都知道,律师是维护法律执行的公正性的,涉及违反刑法的可以去辩护。这种行政处理难道不需要律师去辩护,该如何去维护其公正性呢?

3、安全行业人员该怎么办?

从网上的愤慨可以看出安全从业人员的无奈,安全从业人员负责宣传解读《安全生产法》,别人根本不相信啊,那么安全行业该怎么办呢?慕容雪村有本书叫做《天堂向左,深圳向右》,对于安全行业目前就是“安全向左,追责向右”了,如果还想在这个行业继续待着,笔者认为只能先做到尽职尽责了,相信未来会好起来的!

用《天堂向左,深圳向右》的一句话结尾吧!你是旁观者,但你随时有可能成为主角!但愿安全从业人员能够平时成为主角,追责时候成为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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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驼 2021-09-17 08:50  大连市应急局 新安法 燃气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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