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入场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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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通过培训,能够让承包商充分了解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预防承包商事故的发生,提高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培训的管理要求
(1)承包商入厂前,应按照合同要求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一级安全培训,并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培训和考试记录。
(2)项目实施单位(用户单位)负责安排具有资格的人员,对承包商进行入厂、施工作业及其它安全要求的二级安全培训,并为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考核合格后,发给“入厂许可证”,并记录归档。
(3)项目实施单位(用户单位)负责安排具有资格的人员,对承包商进行与项目相关的高危作业的专项三级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标准,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关“高危作业资格证”,并记录归档。
(4)属地主管在日常安全审核中,发现承包商员工不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时,应立即提出并按要求对其进行再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重新认证。
(5)承包商入员工若离开工作区域6个月以上,视做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培训。
(6)承包商员工在同一工作区域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需做施工作业及高危作业的复习培训。
(7)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培训记录的归档管理。
(8)不能与生产区域完全隔断的改、扩建项目部分,有用户单位承担(2)、(3)、(4)项工作内容,并将培训考核结果反馈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承包商的定义
任何为xx公司组织工作但又不直接受雇于xx公司的组织的人(群体)。泛指非xx公司所属单位(员工),但为xx公司工作的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员工)。
承包商的分类
工程技术类、操作运行类、设备维修类、运输类、建筑类、物资采购类、技术服务(咨询)类以及其它。
承包商的法律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包括: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山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
(7)石油天然气作业;
(8)危险化学品作业;
(9)爆破作业;
(10)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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