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知识汇总
扫描到手机查看 a>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必备条件:
①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②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③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④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的主要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依据的法律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职业病目录》、《职业病诊断标准》、民事法律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职业病诊断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科学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公开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客观的原则、真实的原则、及时的原则和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程序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 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场所所在地,工作场所已不存在的,则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
● 本人居住地: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因此,劳动者在打工地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诊断。
●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如有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
职业病诊断申请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料:
■ 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 健康损害证明;
■ 劳动关系证明: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应当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职业病诊断资料审核和受理
○ 诊断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给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有关资料,资料补充完整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 诊断机构受理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诊断有关的资料。
○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监督管理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情况、病情变化是否符合相应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特点和变化规律进行综合分析。
诊断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
2、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没有发现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健康损害的;
3、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诊断结论,劳动者没有新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新的健康损害的;
4、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诊断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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