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安全法,一部血泪史!行业专家深度解读:你管理的企业到底合法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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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雷 2022-02-14 17:30  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 安全职责
新年新气象!春节过后,企业如何安全地复工复产,在新的一年实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地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成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关心的头等大事。

 前言 

新年新气象!春节过后,企业如何安全地复工复产,在新的一年实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地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成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关心的头等大事。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已经到来!为了助力相关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我们特邀安全行业专家 田雷 撰文,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度解读。

田雷老师结合多年安全行业从业经验及研究成果输出的这套“安全管理宝典”,鞭辟入里,详细实用,是安全管理人员学会安全、管好安全的“必读手册”。

全文近10万字,为方便大家理解学习,我们将分多次在“鑫安云”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欢迎关注收藏!


全文要点梳理: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全面解析:

1、安全生产方针和指导思想解析;

2、企业16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解析;

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及《刑法》13项安全生产罪解析;

4、《安全生产法》20项、《刑法》3项条款变更原因解析;


二、各级负责人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全面解析:

1、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2、企业安全生产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3、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会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4、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5、企业生产、设备技术、财务、人资、经营、政工、综合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6、企业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7、企业生产车间班组长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8、企业一般现场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以下为第一小节内容:

2021年9月1日《安全生产法》修订版正式实施,这是一部管理安全生产人员职责的法律。《安全生产法》通篇都在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且提出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至此,“一岗双责”、“全员参与、部门联动”、“三管三必须”等不再是一句空话,已写进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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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全员管安全、全员都要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时代到来!随之而来的也是最严违法处理,结合《刑法》规定,“事前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事后违法”最高可判死刑,处罚最高可达1个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一般职工等都必须要明白:我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什么?我都需要做什么?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对《安全生产法》的解读,给大家娓娓道来。


一、安全生产方针和指导思想解析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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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用安全生产实际成效践行“两个维护”。

2、“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这次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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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


一切安全生产工作要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这也是我党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对人的管理,职责履行的是人,保护的是人,出现违法处理的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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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第一”: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需求和价值目标,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安全第一,就是要坚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发展生产关系的问题上,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不要“带血的GDP”。

“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试错”,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管控风险及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类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这一方针事关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和重心,要求各个方面时刻居安思危,关口前移,从平时、从细微处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管理等手段,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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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管三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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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管三必须”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就是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体现,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全员都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也都必须赋予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安全生产管理再也不只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每个部门、每个岗位都应该有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只有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各尽其职,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抓好!

5、“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贯穿整部法律,主体责任是什么?如何分解?如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是否合规合法的最严酷挑战。


二、企业16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法律责任解析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到青岛市考察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事故抢险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企业和政府要相互配合,哪些是企业的主体责任,哪些是政府的监管责任,都要明确,而且要紧密配合,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下面通过解读新《安全生产法》,来详细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16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1  基础保障责任——安全条件,基础保障,合规合法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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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与2014版《安全生产法》比较,对于高危行业强制规定中增加了“危险物品的装卸单位”,其他没有变化。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前提是必须首先具备基础安全生产条件,也是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责任
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体(总平面)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纳入其中并成为精髓,为今后的安全运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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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


2、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的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实现安全生产。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 通常根据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和评价的目的将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4类。实际上应为3大类,即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评价应属现状评价的一种,属于政府在特定时期内进行专项整治时开展的评价。

3、依法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对安全生产来说,“三同时”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

4、依法取得安全许可
2014年7月29日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条件。
安全生产的基础生产条件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保障,必须经过主管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许可审批通过。否则,要么无法生产经营,要么要承担比较严厉的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6、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止经营、吊销证件、罚款110万元,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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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资金投入责任——加强投入,满足要求,按规使用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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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与2014版《安全生产法》比较,增加了“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同时,要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前车之鉴历历在目,从以往发生的众多化工事故来说,安全投入不到位占了很大比例。企业追逐的是利润,但安全生产管理是基础,安全出了问题,一切为零,该花的钱一分不能少,否则,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就会给你颜色看看。安全投入要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出最优投入产出配比。

1、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建设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防爆工程、通风除尘工程等;
(2)增设和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购买保险的费用是否计入安全生产费用?
根据相关要求企业购买工伤保险、企业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的费用不能计入安全生产费用,但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用可以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因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可以获得事故预防服务,属于事故预防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请参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厅函〔2019〕428号。

4、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撤职、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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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础建设责任——机构人员,按标配备,能力保障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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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与2014版《安全生产法》比较,对于高危行业强制规定中增加了“危险物品的装卸单位”,其他没有变化。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否则就无法真正有效地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组织保障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包括:①在生产经营单位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就是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在生产经营单位既承担其他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同时又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则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2、生产经营单位应注意的问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个实设部门,不能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混淆。如:安环部、安全科、HSE管理部等是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而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决策机构。当然,按《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和其他部门合并。
(2)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及相关经验,并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注册,需与本单位所属行业匹配。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25万元。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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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础建设责任——安全目标,建章立制,考核落实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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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与2014版《安全生产法》比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加了“全员”,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1、安全目标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目标先行,《安全生产法》给出了编制本法的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目标。

如某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目标:
“年度因工死亡率、重伤率为0;年度因工轻伤人数小于3‰;年度职业病发病人数为0;各项安全资金到位率100%;全员安全培训合格率100%;设备设施完好率大于95%;劳动防护设施、器具配备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率98%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合格率100% ;岗位操作人员的持证率100%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100%。”

2、建章立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另外,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在建章立制之前,要查询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将相关条款进行辨识,与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相结合,编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中,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及时变更各项规章制度。

3、考核落实
以安全目标为指引,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全员目标责任书,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控安全生产过程,并通过安全绩效考核措施,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4、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25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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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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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雷 2022-02-14 17:30  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 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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