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工作何时才能摆脱“证明你妈是你妈”?

作者:小孔夫子 2021-07-16 08:27
2021年的安全生产月实属不太平,刚刚过去半个月,一桩桩血淋淋的事故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2021年的安全生产月实属不太平,刚刚过去半个月,一桩桩血淋淋的事故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6月4日,河南省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发时井下共355人,事故造成8人死亡。

6月5日,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鸡西矿业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失联。庆幸的是8名矿工一天后全部获救升井。

6月10日,山西省忻州市代县聂营镇大红才铁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3人被困。

6月12日,贵阳市经开区丰报云村三强兴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卸载甲酸甲酯时发生泄漏事故,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

6月13日,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停产检修期间,2名员工在检修废水管道时掉入废水池,另有4名公司员工在施救时也相继掉入池中,事故造成6人死亡。

6月13日,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截止6月14日中午12:30,已有25人死亡,37人重伤。

…… ……

在弘扬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新时代,一起起安全事故的发生,无疑让我们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再一次遭受重创!在全国各族人民向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奋斗的关键期,安全生产却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后一块短板。

我们对遇难同胞深感同情、对安全管理现状深感痛心、更为我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业忧心忡忡!作为安全领域的从业者,是时候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了!

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究竟为什么会这样?

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多吗?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的不够认真吗?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主不愿意在预防事故方面投入吗?

绝对不是!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及追责体系愈加严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明察暗访实属不易,各生产经营单位该做的安评、安标、双重预防等也都做了。

问题的真正根源,在于我们做的安全管理工作都不是为了安全,而是在证明安全!安全生产中“证明你妈是你妈”成为了新时代最典型的形式主义!

自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达摩克里斯之剑”就高悬各类责任主体的头顶。但很多人在高压形势下想到的却不是如何“尽责”而是如何“避责”(“尽责”追求的是“不发生事故”,“避责”追求的是“发生了事故不怪我”)。一旦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避责”上,证明“发生了事故不怪我”的形式主义立刻就有了强劲的生命力。

试想,一个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做安全教育培训不是基于事故预防来提升产业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而是为了证明“培训工作我做了”;进行隐患排查记录的时候不是基于木桶原理分析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而是为了证明“隐患排查工作我做了”;企业选择第三方管理咨询服务的时候不是基于提升自身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而是为了证明“监管部门要求的我都做了”……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隐患自查整改率、全员接受培训率均达到了100%”、“拉网式大排查、实现行业全覆盖”等等哪个不是“皇帝的新装”?等待我们的也一定是墨菲定律!

问题积蓄已久,应该怎么解决?

要想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之间的关系。

按照唯物主义辨证法的哲学角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正确监管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外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因。内因起决定性作用,外因起推动作用。如果监管部门职责履行满分为100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满分为100分,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满分为100分。三者关系为:

监管部门监管职责0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100分=安全生产100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100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0分=安全生产0分。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的监管目的是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100分,而不是越俎代庖,更不是用形式主义证明形式主义,要真正回归事故预防的本质,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为根本目的。

其次,要正确认识安全管理手段与安全管理能力之间的关系。面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能力不足,不会管理或者管理不好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研判各种事故制因,前瞻性、创造性地帮助企业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先进的管理手段和工具,指导企业使用,目的是提升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能力,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100分。

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基层执法人员为了追求政绩,为了工具而工具,形而上学,把“工具推广至行业全覆盖”作为政绩目标。

作为负有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基于自身风险管理的实际现状,不是出于提升自身安全生产的管理能力,而是让吃啥药就抓啥药,抓来就锁在药匣子里,只等检查时打开药匣子证明“我有药”就“万事大吉”。

作为专业的第三方,多数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不注重提升自身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能力,不基于企业风险管理实际现状,不以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为目的,更有甚者自己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都一知半解就“行医卖药”。

长此以往,生产经营单位劳民伤财,苦不堪言,“安全评价买了一本报告、安全标准化买了几本书、双重预防买了一堆告知牌”成为了企业购买第三方服务的真实写照。该买的都买了,让做的都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毫无提升。结果就只能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着火了,双重预防标杆企业也爆炸了……

最后也是最主要的,是企业要正确认识落实自身主体责任的真正内涵。

企业开展一切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活动的根本目的理应是安全本身,绝不是证明安全!更不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用形式主义来证明自己的安全!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真正抓好安全生产,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才是不为政府添麻烦,才是真正为社会做贡献。

我国政府一直把保护人民生产财产安全摆在首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企业要正确认识并落实好主体责任,基于自身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际现状建立一种适应自身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而不是为了满足所谓的形式要求,去做大量“功率因数”极低的无用功,只追求“痕迹”,不追求“痕绩”,最后安全管理工作有“痕”无“绩”,本末倒置,甚至还要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生产事故虽然无情,但风险管理定有可循之度,安全生产绝不会猛于虎,关键在于我们自己要敢于剖析安全的工作陋习、抨击管理的形式主义。

2021年《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可谓是及时雨,党和政府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指出了新的方向,一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市场化新机制呼之欲出。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保险公司等风险管理的各市场主体只要正确认识职责内涵,认真落实各自责任,积极投身于安全生产的事故预防本质,避免形式主义,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定能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安全生产领域发挥事故预防积极作用,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后一块短板。

否则,如果各个市场主体依然阳奉阴违、“痕迹”为主、继续大搞形式主义,生产经营单位继续证明“让我做的我都做了”,保险公司依然认为“满足AQ9010-2019要求的动作即可”,第三方服务机构持续输出八股文报告体系,不仅违背了《安全生产法》的修订目的,还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经营负担,让社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力量的功率因数更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现状雪上加霜。

案例都是血铸成,莫用鲜血再验证!一切不以事故预防为目的,不以提升企业风险管理能力为手段的监管方式、安责险风控方式、第三方咨询方式、企业自身的管理方式都是“皇帝的新装”。衷心的希望各市场主体牢记使命不负重托,踏踏实实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齐心协力为风险管理添砖加瓦。




作者:小孔夫子 2021-07-16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