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通报,2021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919人。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外,其他罪名受案人数较2019年同期下降5.3%(受疫情影响2020年不作为比较对象)。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此类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占绝对多数,危险作业罪入罪以来发案较多。2017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占78.5%;其次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11.8%。今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入罪以来,发案较多,3至6月受理审查逮捕危险作业罪94人,占同期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的13.1%。
一是注重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日常协作配合、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有效发挥督促线索移送、立案监督等职能。如,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在参与一起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事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调查核实后,依法建议巢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如,对甘肃白银越野赛事故等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事件,检察机关均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案件依法妥善办理打下基础。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及时以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企业和个人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作业案时,针对案件反映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共同研究出台该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管职责,提高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