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系列解读之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物环管26条清单,让合法合规一目了然!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性要求;既是其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要求,又是各级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执法的硬性要求。在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中,也是特别强调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如以下相关概括性条款:
除了以上这些条款,在今年两会讨论通过的《十四五规划》中,也特别强调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五篇 统筹发展与安全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第五十四章 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一节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可以说是处处可见;但一个有些尴尬的现实是,与要求之高之普遍对应的,却是有很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应该落实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不掌握,甚至不太了解。看起来天天忙安全生产工作,但做的这些事是不是法定的,是不是必要的并不清楚;主体责任都有哪些,该做的是不是都做了甚至也不了解!那么,我们生产经营单位应该落实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底有哪些呢?
按说,整部《安全生产法》的119条所涉及到的相关要求,都是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的主体责任,但这119条要全部分析下来,也并非易事,何况安法中的一条,对应的主体责任用一个词或一句话就可概括。所以,如何从119条中分析和概括出来我们所需要明确和落实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是需要一点耐心和细心了。基于此,这段时间我在研究《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将安法119条涉及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分析,并借鉴了清单制的思路予以简明扼要概括,最后总结梳理出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以供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参考。
通过对安法全部七章、119条分析后发现,其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毫无疑问是其主体责任要求的主要章节,但第一章【总则】、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以及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都有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条款和要求。故此,对于主体责任的分析和总结,我便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即第二章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对应条款,第二章中的其他条款,其他第一、三、五章中的相关条款;以上三个方面涉及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别如下:
对以上各部分的清单进行对照后发现,有些要求其实是在不同条款中同一事项的不同角度的要求,而作为主体责任来说,我们完全可以也应该对其进行合并处理。同时,我在之前的安法解读中,曾经将安法第二章的条款,从“人、物、环、管”的角度进行了分类,与我们日常的安全管理习惯和工作结合起来,便于理解、利于掌握,得到大家的广泛认可与好评。故此,在对以上主体责任进行整合后,我同样又结合条款的分类,对整合后的2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也从“人、物、环、管”的角度进行了分类。
对以上清单,几点说明如下:
1、通过分析和统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以概括为26条。
2、在以上的26条主体责任清单中,有些条款其实只是涉及到具有相关业务的企业,而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涉及到(严格来说,这些条款是可以不统计在内的),如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重大危险源、安责险、淘汰落后的工艺这四个责任;对其,我在上表中以蓝色字体做了区分。如果不涉及到相关业务的,在参考制作自己单位的主体责任清单时,可以直接删除。
3、在以上清单中,用浅黄色圈出来的9条主体责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责;鉴于其要求本身和尽职履责的重要性,特别做了提示。
4、需要说明的是,清单只是清单,只是让我们更一目了然;但每一条清单的背后及其落实,都会涉及到更为详细和复杂的条款和要求,还需要我们结合安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来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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