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系列解读之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及其法律责任

作者:王志勇 2021-08-01 10:00
在学习新安法的过程中,我将其七章119条的内容,原有顺序打乱,然后按照“总则-要求-罚则”的逻辑关系和思路重新调整,最终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的三个大的角度进行总结,以便于从全貌来学习和把握新安法的思路和要求。

在学习新安法的过程中,我将其七章119条的内容,原有顺序打乱,然后按照“总则-要求-罚则”的逻辑关系和思路重新调整,最终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的三个大的角度进行总结,以便于从全貌来学习和把握新安法的思路和要求。

上一次的解读,主要是分享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这一次继续总结和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条款和要求

解读三图1

在分析了“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条款及总则和罚则部分的相关条款后,将其分为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监督检查和特殊业务”三个角度和类别,其具体要求如下:

解读三图2

解读三图3

对于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体现出来的思路和要求,几点说明如下(红色字体的内容是进行修订中新增或重点修改的条款,紫色字体的内容是提法或内容微调的条款,黑色字体的内容是未调整的条款。):

1、我们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机制是在安法第三条中所明确的,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其中,只有政府有监督检查,即执法的权力;而其他的社会等方面,则只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力;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则有接受监督和服从检查执法的责任和义务。

2、对于安全生产机制中的社会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工会,政府基层组织的居委会和村委会等,以及社会舆论和媒体等。为了激发其发挥监督的权利和履行监督的义务,安法特别提出建立安全生产举报(73条)和奖励(76条)的制度和措施,并新增了公益诉讼制度(74条)。

3、为了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正常的监督检查,安法还明确了两个方面的特殊业务,即监管部门对于一些特殊事项的审批和验收,以体现其“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的监管思路;同时,还对安全评价、认证、咨询、培训、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条件和履责要求。

4、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两部分相关罚则的整理,发现安法的罚则更多的集中于前者,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处罚则少的多。分析后发现,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罚则只有四条(上图中以红框框出条款),分别对应于三个方面,即政府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违法责任(90、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的违法责任(108条),中介机构的违法责任(92条);而对社会监督方面,安法则只有要求而无罚则。

5、以上分析中所提及的政府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罚则只有两条,尽管看似很少,但并不等于约束力弱;因为对于政府的监管和执法行为,除了安法外,更主要的约束和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等针对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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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勇 2021-08-0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