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系列解读之六】深化责任要求,加重处罚力度:安法深度调整,企业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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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08-30 18:00  企业责任 安全监管 新安法 安全生产管理 处罚力度
新安法的修改很多涉及的是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的思路调整,用以前的老思路应付显然不行。关于企业和监管部门该如何做?笔者提供一些个人看法工大家参考。

此次安法修订,其修改涉及的条款范围之广,力度之大,调整之深,均要超过2014年的那次,并且很多涉及的是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的思路调整;对此,尽管其效果尚待观察和验证,但至少我们应对认识到,并尽量提前做好准备。毕竟,如果还是以以前“狼来了”的老思路来应付,恐怕不太行了;这次狼可能真的来了,这已经在很多领域得以体现,以身试法好像不是理性的选择!

那么,面对这次的安法修订,我们广大的企事业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又如何看待呢?我们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又需要如何去指导,如何去监管呢?对此,我个人的几点看法供参考。

一、新安法学习,既要关注新要求,也要整体性

对于此次安法修订,无论是在安全管理和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求方面,还是政府和行业监管的力度方面,虽说是修订,但其实几乎没有删减,基本全是在加强:增加了主体责任,加深了责任要求,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对于修改的重点,可以概括为24条(具体内容可以本文最后所附的之前的系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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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是对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还是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还应该关注在修改之后的总体要求,对新安法的要求需要有全面的把握。比如,对安法核心要求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既是此次安法修改的重点,也是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要关注和落实的。对此,之前的解读中我也将其概括总结为以下这26条。

当然,对于这26条主体责任,我们的相关企业还应进行自己的合规性评价,结合企业自己所处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实际,进行必要的删减和调整,然后建立企业自己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比如,上述26条中的“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甚至“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责险”,如果企业不涉及,那么自己的清单中就可以将其删除。对于其他责任,一般的企业都是应该涉及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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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章和立制,要健全完善,更要务实化调整

此次安法修订,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和强化是重点之一;而在主体责任的要求中,对作为主体责任基础性工作的建章立制也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通过【第21条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表述调整可见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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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新旧条款的对比中,主要负责人的七条职责中,除了原先的(三)、(四)、(六)中有实施的要求外,又对其中的(一)、(二)、(五)的要求增加了“并落实”或“并实施”的要求。同时,新增加的这三条要求“落实”和“实施”的内容,不同于之前那三条;之前的三条都是相对单一的工作,如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投入和应急预案,而新增加的三条,都是集中于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即“建章立制”方面。

对此,我个人的理解有如下三点:

1、主要负责人不仅要负责组织公司的建章立制工作,还要考虑所编制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用性;也就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仅要“有”和“有得用”,更要“有用”和“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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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图以法制的要求和手段破解企业的“制度”和“现场”两张皮的顽疾!在以往的这些年来,通过名目繁多的体系认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已经“建立健全”了制度体系。但平心而论,这些看似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实只是表面光鲜亮丽,但现场根本用不上!因为很大比例的这些制度,都是来自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模板,只是改了改名字,换了换叫法而已。企业对其的态度,也只是应付检查和认证评审而已,并没有进行个性化的调整和完善,更没有体现自己的生产实际和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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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以上两点,此次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要求的调整,强调了不仅要建章立制,还要考虑所建立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用性和个性化,真正为实现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 的要求打好坚实的制度基础。如果做不到,首当其冲的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被追究责任;俗话说:安全是个老大难,但老大重视了就不难。此次的合规性要求从主要负责人抓起,也算抓住了“牛鼻子”;只是我们的老大们,意识到自己的“牛鼻子”被抓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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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合规性评价,完善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那么,对于合规性评价应该如何实施呢?对此,相信有些企业是一头雾水的,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其实,合规性评价也是有标准的,并且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子标准之一,我们可以借鉴和参考:《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35770-2017)

最后,还要提及一个事,就是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屡屡先行先试的山东省也是再次引领风潮,于近日印发通知,发布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对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因为还没有仔细研究过,暂且不评价其内容合适与否,但在我看来,单是这种对主体责任予以明确的态度和工作本身就值得点赞,因为这大大避免了广大企事业单位自己的摸索和困惑,也早就是政府部门所应该落实的自己的监管责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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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王老师说安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者: 王志勇 2021-08-30 18:00  企业责任 安全监管 新安法 安全生产管理 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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