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丨随意关闭监控、报警系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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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环家 2021-09-18 09:30  监控系统 新安法 安全设备 报警系统
为了更好地宣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本文从法理的角度点评《安全生产法》修改的积极意义,请执法人员从执法实践的角度对如何更好地推动相应修改条款的落实及企业需要做哪些准备加以阐释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推动安全设备更好发挥“防火墙”作用

■李鹏辉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在总结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设备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优化,以积极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利于其更好发挥“防火墙”作用。

关键时刻安全设备能发挥大作用。2021年3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众鑫大厦发生火灾,现场浓烟滚滚,多楼层着火。这场大火,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值得称赞的是,后来大厦内1205人被全部疏散,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为探得这场火灾成功扑灭和人员疏散的原因,事后有媒体记者随消防人员进入大楼内部,记录下了这样的情形:“虽然现场到处是水,狼藉满地,但大楼内部全部的消防设施,特别是喷淋设备都在第一时间启用,有效阻止了火情向大楼室内蔓延,为人员撤离和灭火赢得了宝贵时间。”这个案例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平时看起来可能不起眼儿的安全设备,关键时刻可能就是现场人员的救命稻草。正是因为安全设备对于保障安全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专门在其第36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职责,并在其第99条中规定了相关罚则。

刚性要求凸显立法态度。 《安全生产法》第36条通过四款内容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落实安全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其中,前两款为原有内容,后两款为新增内容;第1、2、4款为命令性规范,第3款为禁止性规范。具体来看,第1、2、4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积极履行的义务,即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在使用安全设备的过程中要履行维护、保养、监测等义务; 在餐饮等行业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当配套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3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消极履行的义务,即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出于节省运营成本、逃避监管等方面的考虑,关闭、破坏相关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致使相关设备不能发挥应有的预防和保护作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扩大事故后果的情况,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要求。

严厉罚则倒逼责任履行。没有罚则的规定只是“纸老虎”。为推进《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的有效执行,其第99条第2、3、4、8项分别列举了违反对应要求的行政处罚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危险作业罪”的罪名,对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而《安全生产法》的36条、99条修改的相关内容,正是对修正案相关内容作出的回应,这保证了《安全生产法》与《刑法》有机衔接。 近期,媒体报道了不少因涉危险作业被公诉的案例,相信包括入刑在内的对不履行安全设备管理职责的各类罚则,一定能够对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现实性的震慑作用,从而敦促他们真正履行好安全职责。 

(作者单位:中国消防救援学院)


 

今后,再随意关闭监控、报警系统就是“大事”了

■朱凯

作为一名基层应急战线的“老人”,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防范性、震慑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了。比如,随着现代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普及应用,很多企业都配备了监控、报警装置,有的还能自动记录重要信息数据,能有效预判、预警事故危险,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但以前很少有法律法规对这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清晰地划定了“红线”:“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实际上,这也是《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险作业罪”进行的无缝对接,大大增强了法律法规的震慑力。

前些年,笔者有个亲戚在某小区物业公司消防控制室当值班员。在一次闲聊时笔者说有个商场发生大火,消控室的人接到设备报警后,只进行了消音处理,根本没去现场处置,结果烧死了不少人,后来追责时这个人被判刑了。亲戚听后,说自己就职的物业公司情况也差不多,很多探测器总是误报,他们这些值班员要么消音,要么干脆一关了事。听笔者这么一说,他后来干脆跳槽不干了。这种等出事了才追责、问责的情况,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将大为减少,因为只要关了报警设备,无论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得严查严办。

在实际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中,笔者发现很多企业负责人居然不了解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的“危险作业罪”。因此,对于法律的实施,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执法人员在到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对新修订、新出台的与企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必要用最通俗、最直接的方式进行普及,把最能触动企业主的地方讲出来。这种宣传的威慑力绝对比下处罚文书更有说服力。有些企业负责人、安全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一些小企业业主,他们关心的只是赚钱,而不清楚哪些法律红线是碰不得的。因此,对于法律法规的普及就显得十分重要。

其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以案说法”,用血淋淋的案例教育人。比如,有媒体曾报道了南方某地一企业负责人,多次违规存储危险品,因为侥幸没出事儿,以前都是一次性罚款,业主根本不为所动,后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执法部门直接依法将其逮捕。后来,该业主因触犯相关法规被判刑,从而在当地相关企业中产生了很大震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有必要有针对性地收集、汇总、公布一批因违法违规被查处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警醒一批、教育一批、震慑一批,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预防性作用。

再其次,如果有企业违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中新增的条款,行业主管理部门可考虑在该企业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约谈会”,把这个领域的相关企业负责人都请过来,给大家现场上课、现场普法、现场督促隐患整改。实际上,这也是执法人员助力企业安全生产、护航企业安全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应急管理局)

 

文章内容来源于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作者: 安环家 2021-09-18 09:30  监控系统 新安法 安全设备 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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