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主题解读之一】“按日连续处罚”的新举措,相关条款有哪些?针对哪些主体责任?如何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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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10-15 10:50  主要负责人失职 新安全生产法 按日连续处罚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新增的一个条款引发了极大关注,甚至在征求意见时就引发过广泛的争议,这就是关于“按日计罚”的条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该条款的要求,从而尽量避免和规避可能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特别对该条款从各个角度分析。

在新《安全生产法》中,新增的一个条款引发了极大关注,甚至在征求意见时就引发过广泛的争议,这就是关于“按日计罚”的条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112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该条款的要求,从而尽量避免和规避可能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特别对该条款从各个角度分析如下。

从该条款的条文看,能够触发“按日连续处罚”的,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并且受到罚款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

而分析【第六章 法律责任】的27个条款中,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共有11个条款,其条款及涉及到的主体责任如下:

涉及主体责任

而这11个条款分别对应的主体责任条款如下:

条款1

条款2

条款3

条款4

对于“按日连续处罚”的这第112条,几点分析如下:

1、“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是参考和借鉴了环保等领域的做法,希望以此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严厉打击“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违法行为。

2、鉴于该条款按日连续处罚的方式,确实比较严厉,故此该条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即条款中提及的三个方面:责令整改、罚款处罚和拒不改正,必须同时具备,以防在实践中被滥用。

3、该条款的触发条件是“拒不改正”,如果执行中出现问题,也主要是在这里,即对“拒不改正”的理解和判断。一般来说,以下两种情况可被判定为“拒不改正”:其一是在限定期限内无动于衷、置之不理,完全没有整改的迹象和表现;其二是虽然口头上或表面上答应整改,但整改措施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导致问题实际上依然存在。但实事求是说,以上两种情况应该如何理解和看待,确实存在主观因素,执法部门应慎重决定,既避免失之于宽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也要避免苛之过严无视企业的实际困难和整改难度。

4、“按日计罚”的具体实施,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 起始期限:自做出责令改正的次日起开始,一直到限期整改结束日止的连续罚款天数;
  • 罚款基数:条款中明确“按日连续处罚”的基数,是根据“原处罚数额”
  • 计算方式: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累加连续计算

5、需要说明的是,“按日计罚”的制度,其目的本身并非罚款,而是对违法者施加的一种经济惩戒和法律震撼,迫使其尽早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以,“按日计罚”不能无限期计罚下去,如果违法者在受到连续处罚后依然没有尽职履责,没能有效制止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等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有效制止其违法行为持续存在,避免因此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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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10-15 10:50  主要负责人失职 新安全生产法 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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