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主题解读之二】“停产停业整顿”相关条款有哪些?又针对哪些主体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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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10-27 10:10  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法 停产停业整顿
新安法在发布和实施后,鉴于条款较多,我们在日常学习和实施过程中不容易全面把握,故此在上次针对“按日连续处罚”主题解读的基础上,继续针对其他主题进行分类解读。

新安法在发布和实施后,鉴于条款较多,我们在日常学习和实施过程中不容易全面把握,故此在上次针对“按日连续处罚”主题解读的基础上,继续针对其他主题进行分类解读。

被要求停产停业整顿,对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被要求“停产停业整顿”的时候,有些企业因此而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缺失,积极整改;但也有些企业不仅不积极整改,反而与监管部门“捉迷藏”,或者以各种方式来变通,企图逃避整改和监管。对这种不积极整改的行为,自然就会导致其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处理,从而对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威胁。

鉴于此,此次新安法在其第113条中,对这种拒不整改的行为,直接施以“极刑”:对其处以“予以关闭”和“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第1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但是在新安法中,有哪些条款会涉及要求“停产停业整顿”呢?这是一个非常直接和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来说,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要清楚!即便对于我们广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也有义务了解,并对可能触发“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及时向企业提出,这也是我们职责和义务!

在对安法第六章 罚则的27条条款进行梳理后发现,涉及“停产停业整顿”的罚则一共有10条,其条款及其涉及的主体责任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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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涉及到这些罚则条款,又都有其对应的主体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全面了解这些罚则及其对应的条款,在需要的时候更直接的查找对应的条款,特将以上存在“停产停业整顿”要求的罚则及其对应主体责任条款整理如下:

2

对于以上罚则对应的条款中,97、99、101、113是综合性的处罚条款;其中,113条本身并未针对直接的条款,只是对其他条款中的一些处罚情况给出了加重处罚的要求,故此不再单列。而对于其他三条罚则所针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款及其要求,分列如下: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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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涉及“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的罚则及其对应主体责任条款综合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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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10-27 10:10  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法 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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