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主题解读之五】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条款及要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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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11-15 14:20  重大危险源 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
本文主要针对新安法中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条款,进行逐一的分析。

重大危险源是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重点,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也对其有严格明确的要求,安法自然也不例外。在安法119条中,直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条款有3条,即来自【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第25条和40条,以及来自【第六章 法律责任】的第101条。下面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主体责任


1、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第25条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要求条款,其第三款明确提及了要求其“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以及“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即其既要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还要对经辨识或评估后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到位;至于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还是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由重大危险源所属的业务部门来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其实对第25条进行稍微分析,还可以看出两个重要概念:危险源和事故隐患之间的关系和处理方式。尤其是第25条的第三款、第五款和第七款表述的很清楚,即“(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从以上这三款中,可以大概梳理出三者的关系,以及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风险管控方面的职责,即: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来组织(业务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然后由业务部门具体实施危险源的风险管控(第三款);如果其中涉及到重大危险源,那么安全管理部门还要负责对其进行监督以确保重大危险源管控到位(第三款)。同时,对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控情况,安全管理部门通过隐患排查予以检查和确认;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第五款),并督促隐患或问题隶属的业务部门予以落实(第七款)。所以,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方面的职责划分,安法第25条中其实做了明确的界定,也非常清晰地体现了“三个必须”的要求。


而在第40条中,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到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两方面共同努力,以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到位和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2、而【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的第101条,主要是针对第40条中,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对应的罚则。

第一百零一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告知牌


3、在直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三条中,罚则只有第101条这一条,还只是针对第40条中的主体责任要求;也就是说,对于第25条中,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重大危险源”方面的主体责任要求,即“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并无直接的罚则与其对应。


但这是不是因为没有直接的对应罚则,就可以认为第25条中关于“重大危险源”要求的第三款就无须去落实了呢?其实也并非如此。因为新安法的第96条,其实就是针对第25条的“兜底条款”:凡是未履行第25条所涉及到的七个方面法定职责的,将按第96条进行处罚。所以依然不可大意,安法条款中的这些关联和关系还是需要仔细去分析,该做的还是要做的。

第九十六


4、从数量来看,安法中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条款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在我们目前的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中,重大危险源这个概念主要针对的是危险化学品,针对的行业也自然主要是化工行业或大量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业领域。尽管安法的第117条的定义中,将“重大危险源”的范围扩大为“危险物品”,而非只是“危险化学品”,但在实际的行业管理过程中,将“重大危险源”的判定扩大为“危险物品”还缺乏明确的规章和标准的支撑,目前仍以“危险化学品”为主。

第一百零七

通知


5、最后,和“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法规标准主要有如下几个,供参考(文件可直接从应急部官网查阅和下载):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 第40号)

(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

文章来源于王老师说安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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