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主题解读之六】安法24条要求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部门吗?
扫描到手机查看 a>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但一直以来,对于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其实是有争议的!争议在于,这个部门必须是负责安全生产职能的独立部门,还是可以有其他的职能,如职业卫生、环保,甚至质量、消防呢?争议原本是正常的,但当这个问题涉及安法后,其性质便大不同了!同时,对此的不同理解,也直接导致了这个部门的名称五花八门,如:安全部、安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环保部、质量安全环保健康部、HSE部等,甚至有人杜撰出质量安全环保消防保安职业健康部等职能罗列的名字。
但不管这个部门叫什么,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就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是否必须只是安全管理这一项,即安全管理部门是否必须是独立部门?下面我想就该问题做一分析,供大家参考。
新安法主题解析
既然问题源自安法,那么我们就首先看一下《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但即便如此,依然有人提出质疑,觉得这种留言回复的方式,其本身不能作为法律释义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故此,我又查阅了一些其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在此一并分享,希望能进一步明确该问题。
概念解析
一、应急管理部的回复
这里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对此,可能依然有人质疑:该释义的出版方再权威,但也只是一本出版物而已,应该还是不能作为企业实施和政府执法依据吧?对此疑问,其实也并非没有道理,那么有没有出处更权威的解读呢?
二、全国人大网上的解读
在这个释义中,对于该条的解读为: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规模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这两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活动本身危险性不是很大,而且规模不大,因此不需要统一强制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有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些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尽管上述的《安全生产法释义》并不等同于该条提及的“法律解释”,也难说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全国人大网上明确公开的法律释义,其依然具备相对权威的地位,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只是,还是希望全国人大网能尽快更新一下,将其相关法律的解读与其现行版本保持一致。
三、其他相关职能的法律要求
1、《环境保护法》:环保管理职能及其管理机构的要求
从环境保护法的条款来看,其中只是提及了建立制度和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而并无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管理职能及其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对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要求的这个“设置或者指定”,应该如何理解呢?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以上这个解读,可以明显看出,“设置”是指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而“指定”应该就是非专门的机构或组织,也可以与其他职能同时存在。同时,这个职能负责部门,可以是常设的职能部门,还可以是非常设的“组织”,如企业内部的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这种要求,相对来说就很灵活和务实了,非常赞同!
3、《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及其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对于一般的单位,消防法只是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而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求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控制室;对于特殊情况的单位,才提出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但无论哪种单位,均无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
4、《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能及其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在同样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及国家质检总局政法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三家共同撰写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对于该条也做了明确的要求:
由于使用单位的规模不同,具有一定规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如一些单位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其内配备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等;一般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在其单位内的一些类似职能的管理机构,如设备管理机构、后勤部门等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能和责任,并在其内配置专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配置兼职人员,兼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从上述《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的解读,也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对于所制订的法律中的概念及要求其实是有统一思路的。按照该解读,那么《安全生产法》对高危行业和1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中,要求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应该是这种同样的解释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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