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主题解读之六】安法24条要求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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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11-18 14:10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新安法解读 安全生产管理事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但一直以来,对于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其实是有争议的!争议在于,这个部门必须是负责安全生产职能的独立部门,还是可以有其他的职能,如职业卫生、环保,甚至质量、消防呢?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但一直以来,对于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其实是有争议的!争议在于,这个部门必须是负责安全生产职能的独立部门,还是可以有其他的职能,如职业卫生、环保,甚至质量、消防呢?争议原本是正常的,但当这个问题涉及安法后,其性质便大不同了!同时,对此的不同理解,也直接导致了这个部门的名称五花八门,如:安全部、安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环保部、质量安全环保健康部、HSE部等,甚至有人杜撰出质量安全环保消防保安职业健康部等职能罗列的名字。


但不管这个部门叫什么,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就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是否必须只是安全管理这一项,即安全管理部门是否必须是独立部门?下面我想就该问题做一分析,供大家参考。


新安法主题解析

既然问题源自安法,那么我们就首先看一下《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此,其实应急管理部和之前的安监总局都有过多次的说明,明确安法中此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是“独立”的机构,而不能还有其他的职能。

如今年在应急管理部的“公众留言”栏目中,政策法规司对该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答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应急管理部回复


但即便如此,依然有人提出质疑,觉得这种留言回复的方式,其本身不能作为法律释义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故此,我又查阅了一些其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在此一并分享,希望能进一步明确该问题。


概念解析

一、应急管理部的回复

首先,应急管理部法规司的这一回复,所依据的是今年新安法实施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安全生产法释义》。作为目前市面上相对最权威的安法解读之一,其在对安法第24条的释义(第78页)中,做了如下的明确:

这里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对此,可能依然有人质疑:该释义的出版方再权威,但也只是一本出版物而已,应该还是不能作为企业实施和政府执法依据吧?对此疑问,其实也并非没有道理,那么有没有出处更权威的解读呢?


二、全国人大网上的解读

在全国人大网上,有个“法律释义与问答”专栏,其中“行政法类”中就有《安全生产法释义》(只不过这上面的依然是对2002年安法的释义,但考虑到对于“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要求,其实是从2002版安法一直延续下来的要求,这个释义依然是具有明显的参考价值)。

法律释义与问答


在这个释义中,对于该条的解读为: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规模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这两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活动本身危险性不是很大,而且规模不大,因此不需要统一强制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有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些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从以上来自全国人大网的这个《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其实就可以看出,对于我们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可以没有专门的机构,只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但要是要求设置有机构的,就必须是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关于人大对法律解读的法律效力,在《立法法》(第四节 法律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即: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尽管上述的《安全生产法释义》并不等同于该条提及的“法律解释”,也难说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全国人大网上明确公开的法律释义,其依然具备相对权威的地位,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只是,还是希望全国人大网能尽快更新一下,将其相关法律的解读与其现行版本保持一致。


系统思维


三、其他相关职能的法律要求

其实,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问题存在的困惑,其实并非在于其本身的问题,而在于很多人提出:要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设置,不能与环保、职业卫生等职能管理同属一个部门,如果这些职能都要求独立设置机构来履行,那么就需要要设置这么多的职能部门,企业怎么能受得了呢?
其实想想,如果真是这种情况,企业确实有点苦不堪言,需要减负!但问题是:上述的这个“如果”真的存在吗?
下面我们就来逐一看一下,这些可能涉及到的职能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是不是都要求“独立”设置呢?


1、《环境保护法》:环保管理职能及其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从环境保护法的条款来看,其中只是提及了建立制度和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而并无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管理职能及其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对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要求的这个“设置或者指定”,应该如何理解呢?

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中,对此做了解释: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以上这个解读,可以明显看出,“设置”是指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而“指定”应该就是非专门的机构或组织,也可以与其他职能同时存在。同时,这个职能负责部门,可以是常设的职能部门,还可以是非常设的“组织”,如企业内部的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这种要求,相对来说就很灵活和务实了,非常赞同!


3、《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及其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对于一般的单位,消防法只是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而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求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控制室;对于特殊情况的单位,才提出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但无论哪种单位,均无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


4、《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能及其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在同样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及国家质检总局政法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三家共同撰写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对于该条也做了明确的要求:
由于使用单位的规模不同,具有一定规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如一些单位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其内配备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等;一般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在其单位内的一些类似职能的管理机构,如设备管理机构、后勤部门等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能和责任,并在其内配置专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配置兼职人员,兼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从上述《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的解读,也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对于所制订的法律中的概念及要求其实是有统一思路的。按照该解读,那么《安全生产法》对高危行业和1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中,要求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应该是这种同样的解释和要求!


安全责任


结合以上分析,最后大概总结一下,我们经常提及的这些职能的管理机构设置要求如下:

1、相关职能的管理机构设置要求。

相关职能的管理机构设置要求

2、安法中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于高危行业和1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来说,要求是行使安全生产管理独立职能的部门,其人员亦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但需要说明的是,我以上所分析的,都是源自相关领域的法律,而法律中的要求,是对相关职能的最低要求。如果相关行业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或者相关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但下位法要严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相关单位应该执行这些更严格的要求。

4、其实,对于以上这些问题,真的不应该是我们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去咨询,或者是我们从业人员一直在讨论甚至辩论的问题,而应该由立法机构进行明确的司法解释,毕竟是直接事关合法性判定的严肃问题!基于此,非常期待和呼吁《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对相关法条的理解和实施要求予以明确!毕竟,如果法条的要求都不明确,社会对其理解都有歧义,又谈何全民守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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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勇 2021-11-18 14:10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新安法解读 安全生产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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