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安全法,一部血泪史!行业专家深度解读:你管理的企业到底合法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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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雷 2022-02-18 16:00  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 安全职责
新年新气象!春节过后,企业如何安全地复工复产,在新的一年实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地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成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关心的头等大事。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及《刑法》13项安全生产罪解析第二讲:

  5  教育培训责任——全员培训,全员合格,已发上岗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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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事故的重要途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首先要提高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强化安全意识,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之一,坚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形成了具体的要求,企业需要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的法律责任,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逐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技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
(1)思想教育主要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重要意义教育等。
(2)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律法规教育、执法守法教育、权利义务教育等。
(3)知识教育主要是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知识教育。
(4)技能训练主要是针对各个不同岗位或工种的工人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方法和手段的训练,例如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危险预知训练、紧急状态事故处理训练、自救互救训练、消防演练、逃生救生训练等。通过训练,使工人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技能与技巧。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
2021版《安全生产法》与2014版《安全生产法》比较,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没有更改和更新内容。法定安全培训主要针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被派遣劳动者培训、实习学生培训等。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在落实
2021年11月18日,应急管理部下发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 号,其中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可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在落实,如实开展、如实记录,提高培训实效。

5、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25万元。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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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过程管理责任——源头治理,双重预防,重大隐患,及时报告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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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与2014版《安全生产法》比较,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首次写入《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增加了“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增加了“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双重预防机制是预防事故的最有效手段
安全管理的实质是危险源安全风险的管控,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存在缺陷而导致能量外溢所引起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控制的缺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双重预防机制是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两道屏障,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进而控制措施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隐患排查治理是对安全风险管控时效的技术保障,两者相互关联,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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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安全管理的核心
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能够解决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想不到、认不清、看不到、管不住”等问题。通过对安全风险的全面辨识及管控措施的制定,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通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补充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很大程度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防控。因此,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也是核心!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责任人。

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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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分为几方面?
按照有关规定一般行业分为: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培训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危化行业应遵守2021版《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其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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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风险分级是按照固有风险还是现有风险?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按照高层级人员管控重大风险或较大风险的原则,如:飞机发生事故的后果大,频率低,汽车发生事故的后果小,频率高,飞机的固有风险比汽车高的多,飞机的现有风险只是汽车的1/2200,此种情况一目了然。而且按照有关规定,重大风险采用直接认定的方式,再次证明:安全风险是按固有风险进行分级管控。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如何做到双重预防机制动态管理?
机制建立的再完善,落实不了一切都是空谈。因此《安全生产法》、2021版《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及部分地区规章制度中都提到了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至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在以后的文章中将详细介绍。

4、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止经营、吊销证件、罚款35万元,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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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过程管理责任——标准体系,信息系统,完善加强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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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较2014版《安全生产法》,由“推进”改成“加强”,增加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曾经有两种论调,有专家说国家还是要强推安全生产标准化,有专家说国家要淡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将取代它。虽然好多企业都流于形式,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做成“纸质”标准化,但从它本身看,确实是现在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手段,因此《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标准化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做到动态达标。

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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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
安全生产标准化对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8个方面做出了规范,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部内容。因此,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能够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实现本质安全,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请参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请参考“应急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20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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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首次写入《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中指出: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及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2020年10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到2023年底,一批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建成运行,“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快速感知、实时监测、超前预警、联动处置、系统评估等新型能力体系基本形成,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管控水平明显提升,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支撑和服务体系,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模式。

因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系统建设成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部分。

3、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止经营,罚款约23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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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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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过程管理责任——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技术措施,规范管理,本质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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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1、加强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的重要性
生产设备设施属于第一类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源头。而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是实现设备设施本质安全的必由之路。实践中,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提示危险、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范管理非常重要。

2、设备设施的管理要求
首先是对于新设备设施的验收管理,然后是运行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是在其建设阶段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及各自工作内容,从而确保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在使用、检测、维修等阶段和环节,都能从整体上保证和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企业应针对高温、高压和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高风险设备,以及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建立运行、巡检、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能安全可靠运行的状态。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企业在生产建设阶段,变更是经常发生的,而生产设备设施的变更往往与工艺的变更、设备变更、产品变更、安装位置的变更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变更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来实施变更,控制因变更带来的新危险源和有害因素,甚至影响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要求。

3、特种设备的管理应参考2009年1月24日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于2014年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

4、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22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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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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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过程控制责任——危险物品,重点管理,制定预案,上报备案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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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较2014版《安全生产法》,没有增加和更新条款。

1、危险品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危险品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往往能够导致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如动物园中的老虎一样,一旦笼门打开,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它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2、危险品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除此之外,危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还应该增加通过视频监控AI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等手段,实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请参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为GB 18218-2018。

3、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25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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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过程管理职责——疏散出口,保持通畅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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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较2014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疏散通道”、“占用”。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尤其是危险品存储的建筑物与生活区更要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方便出现应急情况,人员能够快速逃生。

1、关于防护距离和厂房通道设计、整改应遵守的标准。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计卫生防护距离。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防火相关设计请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6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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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过程管理职责——危险作业,专人管理,危险防范,如实告知,心理疏导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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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较2014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研究表明,绝大多数事故都是人因所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约占80%-90%),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安全管理的失效(人的行为管理),尤其是危险作业,特别是八大高危作业不规范导致发生事故的次数最多。因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请遵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执行,并按照《“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特殊作业许可与作业过程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指南(试行)》要求实现智能作业安全管理,做好危险作业全过程风险管控,可大大降低该类事故的发生。

2、新增条款的解析
本条最大的变化是:汲取实践有关事故的经验教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应当督促从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外,还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避免因从业人员行为异常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实践中,因从业人员行为异常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20年7月7日贵州安顺市公交车坠湖事故的起因,是公交车司机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本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就是为了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符合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同时,本条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重视对从业人员进行心理上的关注和安慰,并及时对从业人员的情绪问题或发展困惑进行疏导和引导,防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异常,避免事故发生。

关于本条规定的执行可参考BBS(行为安全观察)安全管理方法。美国杜邦公司、英国 BP 等世界知名公司在管理方法的研究基础上,提出BBS行为管理方法。BBS,即Behavior-BasedSafety,基于行为安全管理方法。针对不安全行为进行现场观察、分析,通过观察、表扬、讨论、沟通、启发、感谢等激励方法,与员工平等的交流讨论安全和不安全行为,促使员工认识不安全行为的危害,自愿接受安全的做法,引导和启发思考更多的安全问题,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3、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25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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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过程管理职责——个体防护,按标采购,依法配备,依法使用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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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较2014版《安全生产法》,没有变化。

个体防护是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一种,预防事故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最后一道屏障。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人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结合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辨识等情况,精准选择劳动防护用品。

3、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因索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2)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3)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4)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登记;
(5)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6)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7) 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4、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1)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2)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4)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商、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请参考:最新2022年1月1日实施的《GB 39800-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5、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22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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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过程管理职责——相关各方,资质准入,签订协议,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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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较2014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实践中,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发包、出租一包了之、不闻不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重特大事故。因此,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很重要,也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头疼问题。

1、相关方安全管理要点
(1)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2)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3)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的内部管理:
明确双方责任;严格审查安全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做好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开展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5)安全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包单位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承包商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安全,技术)措施;承包商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发包单位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履行的手续等要求;承包商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返包。如有特殊情况需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单位同意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配合完成;承包商不得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换(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需征得发包单位的同意,并对新参加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商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员不得有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6)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工程开工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商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要求承包方做好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商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在工作现场设置安全监护人员。

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人手续,凭证件出入现场。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姓名、承包商名称、准人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做好办理开工手续等工作,承包商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发包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施工场所有多个承包商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商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故障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进行停工整顿,并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总之,要明确对相关方的监管职责、监管流程、监管模式、监管标准,通过落实对相关方施工、服务的监督职责,使相关方人员安全作业环境得到改善,使施工、服务过程中用到的设备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提高相关方的安全绩效,降低相关方在施工、服务中的风险,这样才能提升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2、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100多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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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过程管理职责——建立组织,制定预案,配备资源,定期演练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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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较2014版《安全生产法》,没有变化。

最近,许多事故应急救援案例表明,制定科学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在应急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个方面所预先做出的详细安排,是开展及时、有序和有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2、根据本法要求,结合其他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1)应急组织的建立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请参考2021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3)应急预案的管理
关于应急预案的管理请参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本于2019年7月11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①事故应急预案评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②应急预案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授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③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以上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④应急物资的管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⑤应急演练
关于应急演练的标准,请参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⑥应急预案定期评估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3、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停业整顿、罚款22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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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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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咨询服务,请咨询:400-071-1996

  15  事故救援职责——发生事故,立即抢救,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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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较2014版《安全生产法》,没有变化。

一旦事故发生,不能逃避,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本法第五十条、八十三条规定,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其中特种设备事故还应遵守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罚款40多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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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购买保险、事故赔偿职责——法定保险,依法缴纳,风险转移,事故预防,事故赔偿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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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较2014版《安全生产法》,本法在原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该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种政策保险、微利保险,不仅具有事故理赔功能,而且具备事故预防功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1、投保安责险的优势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

雇员及第三方人员的死亡、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费用;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及疏散费用;因生产安全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需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

其中,抢险救援、人员疏散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10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300元/天.人)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两个保险可以并行,互为补充关系;企业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获得安责险的赔偿金。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安责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替代关系;投保了安责险可以不再重复投保涉及人身赔偿责任的其他商业险种。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优势
与安责险相比,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总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化运营,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投保,也应该依法向保险机构索要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与企业安全管理相结合。

投保安责险后,可免费获得哪些事故预防服务,请参考:AQ9010-201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和T/HAS 108—202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智慧服务规范》。

2、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赔偿的问题
(1)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工伤保险赔偿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支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偿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否可以“双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3、违法责任。
本条违法最高处理:未投保安责险——罚款20万元;未投保工伤保险——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瞒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赔偿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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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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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雷 2022-02-18 16:00  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 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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